王利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婚姻情感咨询,为您的婚姻家庭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详情

律师信息

王律师

姓名:王利云老师

电话:13633857015

咨询QQ:386822984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王律师微信 微信扫一扫免费咨询

内容详情

离婚诉讼

更新时间:2014-11-29        作者:admin        人气:157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离婚诉讼相关书籍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五、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联系我们
  •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 法律咨询热线:

    13633857015

  • E-mail:

    386822984@qq.com

  • QQ:

    386822984

王利云律师
王利云律师

扫码微信咨询

Copyright©2007-2020 www.wly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郑州网站建设 RSS 订阅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