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毫无疑问,由于存在着这些情况,合同本身是有瑕疵的,但这种瑕疵并非不可弥补。一方面,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为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如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订立合同,经本人承认可以生效。由于这种承认表明效力待定合同的订立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因此经过追认可以消除合同存在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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