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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债权律师

更新时间:2014-09-16        作者:admin        人气:165

      债权律师,顾名思义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与债权相关的法律业务的律师。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

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团队,诚信执业,常年担任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本所专注企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等优质服务,深受案件委托人的好评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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