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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未雨绸缪:莫让“来不及”法律风险发生在你身上!

更新时间:2017-03-13        作者:admin        人气:166

主讲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王利云律师


“我现在还很健康,等我老了、病了再考虑!”

现在我们关系很好,等婚姻出现问题了再考虑!”

“等我儿子结婚了再考虑!”

其实,不做安排的理由有很多,但做好安排的理由有三个:

第一:风险不知道何时发生;

第二:提早安排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且成本最低;

第三:等到风险发生,已经来不及安排了。

以离婚风险为例,在夫妻关系良好的情况下,许多法律文件能够及时签订,变故发生时可以按照法律文件的约定顺利实施。一旦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双方感情危机时,许多安排意见来不及了。最为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时的恶意转移、变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如何来防范风险的发生呢?

1、以书面形式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将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另外,如果双方对该财产协议经过公证处公证,其协议的效力会更加得到认可难以提出质疑。

注意事项: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夫妻一方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约定尽归一方所有的情况并不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情形范围之内,而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此不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对于房产的赠与应当以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赠与完成的标志。如果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方则可以撤销赠与。

一、一方名下婚前财产或婚内个人财产,通过夫妻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如果办理完成过户,则赠与完成,无特殊情形赠与方无法撤销赠与。

二、一方名下婚前财产或婚内个人财产,通过夫妻两个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另一方婚内主张过户或离婚时主张归其所有,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2、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尽可能维护财产权益。

2002年,上海市某区法院审理了我国第一例关于婚外情引发的“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案”:当事人贾某和曾某签订协议约定,婚姻期间一方发生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贾某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底广东省某中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中,法院最终也是认定该案中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合法有效:2006年3月2日杨某与陈某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和杨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但忠诚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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