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城市框架在不断加大,诸多城市、乡镇都进行改造和再建设,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如火如荼进行中,因拆迁而引起诸多诉讼。笔者针对离婚拆迁案件中出现的涉农村拆迁房的争点和难点进行梳理,以供交流参考。
一、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1、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被拆迁,夫妻双方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任何修盖添加,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安置房和被拆迁房之间没有差价的情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它只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的一种转化,拆迁安置房的取得是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延伸。因此,该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不能只考虑物权公示原则,还应考虑民法的公平、公正和拆迁安置房的来源等因素,对拆迁安置房的原产权人予以适当多分;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此种情况应考虑差价的来源,如补的差价是原拆迁产权人用个人婚姻财产出资或用拆迁人补偿给特定产权人的附属物、装饰、装潢等补偿款予以冲抵,则应认定该拆迁安置房为一方个人财产;如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补偿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拆迁安置房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添附,扩建或添附部分属于夫妻共了同财产,在具体确定房屋的归属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多的一方。
二、夫妻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为了免交房产过户费用和遗产税,在对拆迁安置房进行房产登记时就直接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对于该类房产视为对该子女一方的个人赠与,该不动产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有父母附条件的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改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离婚时可依协议进行分割。
三、拆迁安置房是按照使用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处理,如果拆迁安置房是按照人口标准安置的,因涉及到其他共有权利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四、农村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只有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利进行产权调换,因此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认定在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中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及建房用地报批表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宅基地的面积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量确定。建房用地报批表确定的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家庭成员为户内成员,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和建房用地报批表上确定的家庭成员以户的名义对该宅基地房屋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