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者代理多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有些案件因当事人报警方式错误,导致法院不予认定家庭暴力。现在,河南婚姻律师——王律师来谈一下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
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在金水区人民法院登记结婚。在婚姻的磨合期,原告发现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等存在诸多差异,在处理日常生活事务中,不能“求大同,存小异”两个“自我”互不相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并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2016年,王某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坚持离婚,经原告申请调取了报警记录,报警记录几次均显示:双方因打架互殴, 不构成家庭暴力,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究竟应该怎么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呢?
1、报警记录最后声称自己被打,而不是双方打架互殴。
遭受家庭暴力后,最好及时报警,一定要强调是自己被打,而非双方互殴。公安机关会有出警记录,记录事情发生的时间,原因和经过。报警记录可以请律师和法院调取。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收到家庭暴力而受伤到医院治疗的,一定要保存好诊断证明及相关的医疗票据。
受到到家庭暴力后,应及时找居委会、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组织等进行调接,上述组织做的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3、加害人亲笔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一种,但其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需要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主要有对方承认实施家暴的录音、录像。
5、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系新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扣扣聊天记录等。
以上为家庭暴力的几种证据形式。当然,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在一定期限内,加害人不得接触申请人,并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