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丈夫向法院诉请离婚,其间将公司股份的一半转移给了“二奶”。忍辱多年的结发妻子与丈夫对薄公堂,先后经过五次庭审,耗费6年时间,妻子终于打赢官司,获得了丈夫公司71.57%的股份。近日,南溪区大观镇57岁的李女士拿到了判决书,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尊严。
2006年7月26日,李女士和丈夫邹某因感情破裂经当地法院判决离婚。法院查明,邹某在2006年9月将公司46.55%的股份作价30万元转让给合伙人林某,称是用于还债。一审法院判决,将男方在公司剩余的50%股份作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邹某和李女士分别获得25%的股份。
李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服,遂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林某是丈夫感情上的第三者,邹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故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2007年9月1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邹某在离婚诉讼中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邹某公司50%的股份中48.3%归李女士所有,其余1.7%归邹某所有。对于被转让出去的46.55%的股份,因涉及案外人利益,且与离婚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此法院未作处理。
该案执行完毕后,虽然李女士已持有公司48.3%的股份,但实际上她却无法行使股东的权力,整个公司仍掌控在前夫和“第三者”手中。气愤之下,李女士再次向南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前夫邹某、林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全部分得邹某擅自转让的公司46.55%的股份。
南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在该公司的股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邹某在离婚过程中将其持有的46.55%的股份转让给林某,损害了李女士的利益,故该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判决,邹某向林某转让的46.55%的股份中23.275%的股份归原告李女士所有,其余23.275%的股份归邹某所有。
宣判后,邹某、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南溪区法院之前分配转让股份的民事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女士要求追回其前夫向林某转让的夫妻共同财产46.55%的股份,请求再次分割是离婚后针对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返还转移的财产重新分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于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过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邹某与林某之间并不存在“抵债转股”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认定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撤销之前的终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据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刘一宏主任和蒋及军律师介绍,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宜宾晚报
晚报记者 陈代容
王利云,郑州首席婚姻律师、国家注册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中国家事联合会副会长、省妇联巾帼维权志愿者、省律协女律师女工委委员、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百姓调解栏目”特邀调解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师所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委员会副会长。主攻方向:离婚诉讼、婚姻继承、婚姻挽救、遗产纠纷、婚姻挽救、外遇成因分析、经济合同纠纷。电话咨询:13633857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