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婚前法律问题。
婚前以婚姻为目的的各种法律行为,容易引发各种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1、彩礼的规定,婚姻不能退还吗?
二、婚前购房纠纷及处理;
三、恋爱期间的贷款处理;
四、处理同居关系纠纷;
五、婚前法律的问题。
1、彩礼的规定,婚姻不能退还吗?
彩礼,在一些地区,也被称为聘礼,是指在男女关系基本确定后,根据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产,表达他们与对方结婚的诚意。彩礼是基于当地的习俗,为了最终建立婚姻关系,应该说自然必须支付,它有明显的习俗。
目前,中国法律还没有对彩礼和嫁妆进行定义。在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嫁妆是指新娘给丈夫家庭带来的钱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人的家庭支付的。因为在恋爱期间支付了彩礼,但最终的婚姻没有结婚,导致了许多纠纷。
如何界定彩礼和嫁妆的归属?
嫁妆行为和彩礼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婚前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认定为女方所有。婚姻登记后陪同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有财产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以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应归还婚姻的需要。
主要有两个法律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给购买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取得财产的性质是否难以确定,可以按赠与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支付,给付人造成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购买婚房的争议及处理。
1.父母一方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所有权属于父母,子女无权分割;
2.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出资购房:视为赠与子女,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一方父母以双方名义出资购房:应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但是,如果发生分割,法院会考虑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和实际生活需要,一般不会完全支付未出资人的产权份额;
4.一方父母以另一方子女名义出资购房,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父母以一方子女的名义出资购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没有相反约定的,房地产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6.父母以子女名义出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父母婚前出资购房的,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相当于子女的个人出资,视为分享,各自按出资份额享有相应权益。
三、恋爱期间的贷款纠纷及处理。
确定恋爱期间的贷款关系主要取决于借据。有时候,我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写借据。我可以用汇款凭证和其他证据建立贷款关系。这种贷款需要退还。
四、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处理。
严格来说,非法同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婚姻法》不禁止婚前同居,也就是说非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
处理此类纠纷,本着同居期间子女共同抚养的原则。当事人只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涉及其他财产、子女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居关系终止时,按照共同财产对待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在同居关系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时,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和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应当适当照顾财产,或者另一方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共同生产生活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要求财产而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伤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关于人民法院以夫妻名义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非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非法同居案件,应当共同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抚养的非婚子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哺乳期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如果父亲条件好,母亲同意,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子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征求子女自己的意见,一方送未成年子女收养,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特别注意的是,在同居期间,即使妇女怀孕或分娩不到一年,或者暂停怀孕不到六个月,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诉讼或者子女抚养诉讼。
五、关于婚前法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但在处理婚前赠与与婚前法律关系时,要注意婚前财产赠与与婚姻缔结的关系,区分婚前财产赠与与婚前法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附加条件时才能生效。必须注意区分婚前法律中有关条款的生效条件是否与婚姻关系结合,以防止误解,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婚姻关系是婚前赠与的条件,那么未结婚的赠与就不生效。
“王利云律师,省律协评定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财富传承管理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研究会”会长。曾受邀担任河南公共频道《百姓调解》栏目的调解员、河南广播电视台《法在中原》点评律师。执业十多年来,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婚姻案件。
擅长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富分割、遗嘱继承、情感咨询、婚姻挽救、分离第三者、高净值人群私人财富管理、家族财富传承、家业与企业隔离保障、资产保护及传承、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亲办案件:
1.经济合同——郑州迎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郑州好沃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2.法律顾问——郑州峰顺钢铁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总工会法律顾问
3.分离第三者——刘某与第三人王某情感纠纷
4.挽救婚姻——刘某与金某婚姻危机情感修复纠纷
5.财富传承——曲某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隔离等方案
6.拆迁安置——邓某、毛某诉毛某甲、毛某乙等物权保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