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蔡女士与王先生在网上相识相恋。2010年11月25日蔡女士以个人名义办理了密云某小区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76.86平方2011年1月19日,蔡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两个月后,蔡女士自愿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将其名下单独所有的屋改为与王先生共同所有,并注明两人各占产权50%的份额。
其后,蔡女士想给和前夫所生并由自己抚养的孩子小东(化名)办理北京户口,王先生遂提出建议:两人先办理“假离婚”,之后找熟人介绍,让蔡女士与有京籍户口的张先生办理结婚手续,通过此途径再给蔡女士和小东办理北京户口。2012年5月18日,蔡女士同意,并按照王先生的要求,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同日,蔡女士与王先生另签署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2012年7月5日,蔡女士配合王先生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产权人变更为王先生。
与此同时,2012年5月25日,蔡女士与张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蔡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张先生为蔡女士及小东办理北京市户口,事后蔡女士支付张先生费用4万元。但因政策限制,蔡女士及小东的户口并没有办下来。2014年1月21日,蔡女士与张先生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蔡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女士始终与王先生在上述房屋内共同生活。后因王先生不同意复婚,蔡女士与其发生争执,2014年1月19日,蔡女士因纠纷搬离上述房屋,王先生则一直居住上述房屋中。后蔡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原登记在蔡女士个人名下,在两人登记结婚后,双方到把房管局屋本更登记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并约定各享有50%的房产份额,法院予以认定。后王先生主动向蔡女士提出给予蔡女士及其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与蔡女士协商为防止张先生争夺财产,建议蔡女士将诉争房屋过户给王先生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故协议中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的约定并非蔡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蔡女士所有,王先生协助办理过户;蔡女士给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46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有效说: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
无效说:
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金博大律师所专业婚姻律师王利云13633857015表示:
假离婚虽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由于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又因为婚姻中的恩怨是非这些感情因素是无法为外人道的,所以在当事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明确表达了自愿离婚的意思并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对自己离婚的效力无法用“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无效、对财产的处分结果无法简单用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本案系有证据证明双方为了给孩子办理在北京上户手续而离婚,并非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的。但现实生活中,很难证明“假离婚”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世上没有“假离婚”,小心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