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婚姻情感咨询,为您的婚姻家庭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详情

律师信息

王律师

姓名:王利云老师

电话:13633857015

咨询QQ:386822984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王律师微信 微信扫一扫免费咨询

内容详情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不判离?

更新时间:2022-03-08        作者:admin        人气:9

【案例简介】

阿姨老伴去世后一直孤身一人,长期和女儿女婿住在一起。2018年11月经人介绍,彭阿姨认识了李大爷,李大爷也是早年丧妻,一人辛辛苦苦把子女拉扯成人。因为有着较为相同的遭遇,彭阿姨和李大爷一来二去,也慢慢有了感情,想要携手共度余生。2019年1月15日,彭阿姨与李大爷不顾子女的反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之后因与李大爷的子女相处不融洽,彭阿姨与李大爷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2月的一天,两人再次发生冲突,后双方开始分居。于是彭阿姨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李大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律师分析】

那么,彭阿姨第一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婚姻最本质的因素和基础应是夫妻间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是基于感情的必然要求,这也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婚姻关系的终结也在于双方夫妻感情的湮灭。法律将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请离婚的唯一理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感情确已破裂”做出宏观上的指引,具体如下:“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具体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把握,具体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是老年人再婚的典型案件,彭阿姨与李大爷属于半路夫妻,2018年11月经人介绍,2019年1月15日便登记结婚,婚前缺乏足够了解,草草结婚,明显是为了搭伙过日子而已,二人彼此之间感情基础薄弱。且两人各自都有自己的孩子,结婚并未征求子女的意见,并未得到子女的祝福。婚后彭阿姨与李大爷没有很好地融入家庭中 ,经常因为与子女的沟通问题产生矛盾,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情感,进而引发两人的分居甚至离婚诉讼。可见,彭阿姨与李大爷之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判处离婚是必然。法院最终准予彭阿姨与李大爷离婚。

【律师点评】

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并不必然不判离,重要的是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关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在对案件的客观事实整体把握的基础上,综合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的考量作出判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离婚起诉到法院,在没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半年后,起诉的一方可以第二次提请离婚诉讼,为了保证第二次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在起诉的时间点上应当掌控,即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截止到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已经分居满一年,这样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定会判决双方离婚。


王利云婚姻律师团队,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研究会”会长,郑州专业婚姻律师、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财富传承管理师、河南省律师协会评定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利云律师创办。团队秉持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一专多能,多专联合,以人为本,团队发展”的立所理念。以专业队伍,专业意见,专业努力,专业效率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王利云律师,女,郑州专业婚姻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评定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财富传承管理师、百合网特邀婚姻法讲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研究会”会长,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的婚姻案件。擅长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嘱继承、情感咨询、婚姻挽救、高净值人群私人财富管理、家族财富传承、家业与企业隔离保障、资产保护及传承、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电话:13633857015 (微信同号)

www.wlyls.com

联系我们
  •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 法律咨询热线:

    13633857015

  • E-mail:

    386822984@qq.com

  • QQ:

    386822984

王利云律师
王利云律师

扫码微信咨询

Copyright©2007-2020 www.wly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郑州网站建设 RSS 订阅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