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诉刘某某、郑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婚内丈夫出轨,未经原配同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原配知晓上述事实后,与丈夫离婚。原配欲追回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情介绍
邢某某与刘某某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1984年4月24日在金水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5年5月20日二人生育一女,婚后感情尚可。2008年刘某某在修黄河二桥时,经人介绍认识了郑某某。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刘某某与郑某某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于2013年6月7日生育一非婚生子。刘某某为了长期同郑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3年年初至今,未经邢某某同意,私自通过网转、跨行汇款、取款等方式将与邢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赠与郑某某,上述钱款实际用于给郑某某购车、购房及日常生活消费。直到2020年12月初刘某某告知,邢某某才知晓上述事实。邢某某一怒之下与刘某某离婚,并要求郑某某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我所接受邢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一二审诉讼活动。
二、办案经过
(一)了解当事人诉求,分析案件可选的诉讼方案,告知当事人相应诉讼风险
本案属于典型的婚内丈夫出轨,赠与第三者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诉请追回的案件。司法实践对于原配一方的救济途径有三:方案一,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将出轨丈夫和第三者,或仅将第三者作为被告起诉;方案二,确定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将第三者、出轨丈夫均作为被告,或将第三者作为被告,出轨丈夫作为第三人起诉。同时基于本案出轨丈夫与第三者之间育有子女的事实,对方可能会抗辩受赠的财产部分系出轨丈夫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这是本案诉讼中的风险点之一。第二个风险点在于丈夫与原配已离婚,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基于二人离婚的事实,认为丈夫赠与第三者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属于有权处分,因此仅支持第三者返还一半财产。
(二)深入研究,结合以往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并检索类案,确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不当得利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有四个成立构成要件,即:(1)一方获得利益;(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郑某某获取的巨额款项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本案中,作为原配的邢某某有权主张第三者郑某某返还。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本案构成赠与合同纠纷的基础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赠与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故本案中邢某某有权主张刘某某和郑某某返还。
不当得利与赠与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当得利可以主张返还相应的利益以及赔偿损失。因财产被第三者非法占有时,所有权人可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因此邢某某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返还受赠财产。本案中受赠的财产为钱款,刘某某赠与第三者郑某某的是购房款、购车款以及日常消费钱款等。对于利息,因郑某某明知刘某某有配偶,有过错,因此,邢某某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不当得利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果一致。但赠与合同强调出轨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过程,而不当得利更多强调第三者获得财产的事实,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后,最终确定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
(三)从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多方寻求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因邢某某起诉前知晓刘某某和郑某某婚内出轨以及赠与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较晚,所能提供的证据较为有限,对于丈夫刘某某的银行卡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未能及时固定,而且对郑某某也从未谋面,对郑某某的银行卡等信息所能提供的也甚少,出具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二被告的银行流水。因二被告银行卡较多,有大量现金转账,且年代久远,给证据的分析和处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但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我还是决定耐心细致整理和分析数据,抽丝剥茧,分门别类,最终确定郑某某受赠的财产数额,并列明清单。
另外,我及时锁定案件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胜诉以及当事人利益的保全。第一处核心证据为刘某某与邢某某的离婚协议,郑某某上诉称邢某某与刘某某已离婚,故邢某某只能主张返还一半,我考虑到刘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的事实,发现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某某名下的所有存款及公司的所有收入均归邢某某所有,对当事人极其有利,在一审中先于提供,未雨绸缪,可以对抗郑某某的答辩意见请求;第二处核心证据,在二审中,郑某某上诉称我方提供的关于证明车辆系刘某某支付的证据仅为银行出具的机打票据,不能证明钱款系刘某某支付,其并提供流水以证明钱款系本人支付。刘某某的银行流水中并未显示出该笔钱款,但当事人坚持认为系刘某某支付,但提供不出相应证据。案件陡转直下之际,我想到刘某某前期给付郑某某钱款POS机支付,因此,查询刘某某的信用卡流水,果然发现刘某某的信用卡中显示有该笔钱款的转账记录,扣除手续费后,与郑某某的银行流水一一对应,郑某某购车款系刘某某支付的事实板上钉钉,故二审郑州中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三、代理(一审)/(二审)意见
1、刘某某赠与郑某某钱款,邢某某能否主张返还?
刘某某在与郑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郑某某,违背公序良俗,伤害善良的社会风气,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刘某某未经原告邢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郑某某,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构成无权处分,且未获原告追认,属于无效行为,被告郑某某应当全部返还;被告刘某某与郑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妻子邢某某利益,该赠与行为无效。无效合同的 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第三者郑某某应当返还财产。
2、刘某某赠与郑某某的财产中,主要是房屋和车辆还是购房款、购车款?
因本案实际房屋和车辆首付款出资是刘某某支付,登记在第三者名下,贷款实际上由刘某某主要支付,郑某某部分支付,但由于向银行贷款时是以第三者名义签订的合同,现实中也很难直接判决过户至邢某某名下。因此,房屋和车辆的首付款和主要款项系刘某某支付,难以表明刘某某系将房屋和车辆则赠与郑某某,因此,刘某某本质上赠与郑某某的主要是购房款、购车款。
3、在刘某某与邢某某已经离婚的前提下,刘某某赠与郑某某的钱款,邢某某能追回全部还是追回一半?
刘某某出于维护不正当关系的目的,未经邢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郑某某,违背公序良俗,伤害善良的社会风气,应当全部返还,且刘某某与邢某某离婚协议约定,刘某某名下的所有存款及公司的所有收入均归邢某某所有,因此,郑某某应当全部返还受赠财产。
4、邢某某主张返还受赠财产,能否主张利息呢?
赠与合同纠纷中能否主张利息,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结合本案,郑某某在接受赠与时明知刘某某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又明知刘某某已婚而与之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插足刘某某与邢某某的合法婚姻,属于过错方,故郑某某理应赔偿损失,而该利息就属于第三者占有刘某某与邢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邢某某可以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同时主张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款项,并支付利息。
5、郑某某抗辩受赠钱款主要是孩子的抚养费,该钱款能否抵扣?
首先,本案属于出轨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和非婚生子与刘某某的抚养费纠纷,法律关系不同,不应在本案中解决,第三者应当另诉主张;其次,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需要结合刘某某的收入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最低生活消费水平等来确定。但结合案件事实,刘某某除了给第三者买房买车之外,给第三者的现金及转账高达百万多万,已经明显超过合理的抚养费标准,因此,受赠财产明显不属于抚养费范围;最后,我后续查明,私生子已年满八周岁,自出生起至今,实际一直由刘某某抚养,且第三者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刘某某生活。另外郑某某主张的与刘某某还育有一非婚生女的主张,因郑某某并未提供非婚生女与刘某某之间的血缘关系证明,不能证明二人之间的亲子关系,且也应在另案中主张,不能主张抵扣。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要求郑某某返还刘某某与邢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四十多万。
王利云婚姻律师团队,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研究会”会长,郑州专业婚姻律师、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财富传承管理师、河南省律师协会评定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利云律师创办。团队秉持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一专多能,多专联合,以人为本,团队发展”的立所理念。以专业队伍,专业意见,专业努力,专业效率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王利云律师,女,郑州专业婚姻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评定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财富传承管理师、百合网特邀婚姻法讲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研究会”会长,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的婚姻案件。擅长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嘱继承、情感咨询、婚姻挽救、高净值人群私人财富管理、家族财富传承、家业与企业隔离保障、资产保护及传承、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电话:13633857015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