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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诉刘某某抚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1-12-24        作者:admin        人气:51

郑某甲诉刘某某抚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在无亲子关系鉴定的情况下,未成年非婚生女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一、案情介绍

邢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出轨郑某某,并与郑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2月18日郑某某生育郑某甲。郑某甲出生医学证明显示:母亲姓名为郑某某,父亲一栏空白。郑某甲出生之后至今一直由刘某某抚养,后郑某某与刘某某情感变故,2020年10月郑某甲被郑某某带走抚养至今。现郑某甲已满九周岁,故郑某甲诉请要求刘某某支付抚养费。我所接受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二、办案经过

(一)了解当事人诉求,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诉讼方案

本案属于非婚生子女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案件。本案其实包含两个诉讼,其一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其二为抚养费给付之诉。但本案诉讼中,郑某甲出生于刘某某与郑某某同居关系期间,其一直长期由刘某某抚养长大,看似郑某甲为刘某某与郑某某的非婚生女毋庸置疑,似乎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并无必要。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郑某甲与刘某某之间并无亲子关系证明即亲子鉴定的存在,而郑某甲2012年2月出生,现为九岁,不符合法定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要件——成年子女,因此,本案郑某甲作为诉讼主体并不适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凭借对《民法典》学习的深度,在看到委托人诉状时,已确定对方主体不适格,经过检索类案,确定委托人思路正确,同时在审理时指导当事人全部诉讼流程。

关于本案另一重要的事实是郑某甲自出生至今的抚养事实,我及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证据。首先是关于郑某甲母亲郑某某抚养能力的证据,在我的指导下,刘某某提供相应证据,并及时固定,上述证据足以证实郑某某没有工作来源,没有抚养能力的事实;其次是郑某甲与刘某某之间的血缘关系证据。在我方的提示下,刘某某提供了与郑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郑某某与前夫育有四个子女,且对孩子一直不管不顾。加上,刘某某与郑某甲并无亲子鉴定,因此,刘某某也可以合理理由认为郑某甲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认为郑某甲属于刘某某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再次,关于刘某某抚养郑某甲的事实,在我的努力下,当事人收集到抚养郑某甲自出生至被郑某某偷走之前一直由刘某某抚养的证据,特别是接处警证明,进一步印证郑某某将郑某甲从刘某某处偷走的事实,充分证实郑某甲自出生以来一直由答辩人刘某某抚养的事实,所谓郑某某抚养郑某甲的事实并不成立;最后,关于非婚生子郑某乙的事实,我及时提示当事人提供与郑某某另一非婚生子郑某乙的事实,刘某某提供的相应证据,特别是有亲子鉴定,充分证实郑某乙为刘某某与郑某某的非婚生子,且自出生至今一直由刘某某抚养的事实。郑某甲与郑某乙仅间隔一岁,郑某某反而应当返还刘某某支付的郑某乙的抚养费用。因我方及时提供证据,并予以保全,最终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请,驳回对方起诉。

三、答辩意见

1.郑某甲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本案包括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和抚养费给付之诉,属于两个诉的合并。从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来看,郑某甲并非该诉讼的适格原告。《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只有成年子女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未成年子女不再允许范围之内。而本案中,郑某甲2012年2月18日出生,至起诉前年龄才达到九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郑某甲不符合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要求,不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2.本案是否应当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 ?

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指明,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适用的前提为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才可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必须适用于成年子女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当中,且提供达到必要性标准的证据。但郑某甲一方所提供的证据也可解释郑某甲与刘某某之间属于具有抚养关系的养父女关系,不能达到郑某甲与刘某某之间具有绝对亲子关系的高度盖然性,因此,不能推定答辩人刘某某与被答辩人郑某甲存在亲子关系;其次,亲子鉴定需要双方均自愿才可启动。刘某某有权拒绝做亲子鉴定;最后,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不适用自认规则,因此,对于郑某甲与刘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能自认,只能通过亲子鉴定确定或亲子关系推定规则,但刘某某有权拒绝鉴定,适用亲子关系推定,但郑某甲不符合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主体要求,因此,最终不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不能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也不能向刘某某主张抚养费。金水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王利云婚姻律师团队,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研究会”会长,郑州专业婚姻律师、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财富传承管理师、河南省律师协会评定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利云律师创办。团队秉持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一专多能,多专联合,以人为本,团队发展”的立所理念。以专业队伍,专业意见,专业努力,专业效率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王利云律师,女,郑州专业婚姻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评定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财富传承管理师、百合网特邀婚姻法讲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研究会”会长,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的婚姻案件。擅长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嘱继承、情感咨询、婚姻挽救、高净值人群私人财富管理、家族财富传承、家业与企业隔离保障、资产保护及传承、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电话:13633857015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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