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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狗”莫名“被结婚”

更新时间:2021-10-19        作者:admin        人气:32

现实生活中,假借完婚多见于假借者自己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完婚或行骗婚姻生活当中,假冒别人之真实身份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民政局行政机关签名申请办理完婚并获得结婚证书的是假借者自己,被冒名顶替者或知情人,或不知道。登记结婚存有缺陷的状况数见不鲜,存有的缺陷情况也繁杂多种多样。那麼“假借”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怎样?若失效,该登记结婚应当如何处理呢?下边我们以实例的类型为我们讲解!
【实例回望】
李丽与李红系同胞们姊妹。2010年3月,因李红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为做到与李某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目地,李红用其本人照片,以李丽的户籍信息内容在公安局申办了第二代第二代身份证。2010年6月29日,李红用所申办的李丽第二代身份证及李丽的户口簿,以李丽的为名,与李某在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经核查李红给予的李丽的资格资料和李某带来的资料后,向李红,李某了解了婚姻生活及人体等情况,告之了相应的相关法律法规,评定李红递交的原料与李某递交的资料合乎法定结婚标准,且彼此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要求,在李丽不知道的情形下,为李红,李某授予了持证者为李丽,李某的《结婚证》。李红与李某拥有该《结婚证》后以夫妇为名同居的日子,并于生孕一女生。后因李红与李某因感情不和,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状。
【人民法院见解】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破产法第8条要求,规定完婚的双方须亲自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开展登记结婚。合乎此方法要求的,给予备案,发送给结婚证书。获得结婚证书,即确定夫妻感情。未办婚姻登记的,理应补领备案。原,被告根据冒名方法骗领登记结婚,妄图避开法律法规,因备案行为主体与现实不符合,故被告方之关联自始为无效婚姻关联。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要求被告方以登记结婚程序流程存有缺陷为由提到民事案件,认为撤消登记结婚的,告之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复议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提到行政诉讼法,规定撤消登记结婚。
在人民法院确定李红与李某登记结婚失效后,李丽方获知李红以其为名与李某申请办理登记结婚。李丽遂向民政局要求撤消李红仿冒其为名领到的《结婚证》,因无結果,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要求撤消民政局2010年9月26日给李红,李某授予的持证者为李丽,李某的《结婚证》。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要求“国内住户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机关是县市级政府民政或是乡(镇)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州,市辖区政府能够依照便利标准明确农村百姓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实际行政机关。”民政局做为县市级政府民政,有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部门权力。李红隐瞒自身的真實真实身份,为做到与李某结婚登记的目地,冒充其姐李丽的身份证信息申办了第二代第二代身份证,并且用申请办理的第二代第二代身份证及其李丽的户口簿,以李丽的理由与李某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个人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标准。民政局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虽执行了审核责任,但因李红的欺诈个人行为,进而欺诈民政局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与具体持证者不相符合,故民政局在审核该登记结婚程序流程中出现缺陷,造成申请办理的登记结婚关键证据不充分,客观事实不清,依规应予以撤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裁定撤消民政局授予的持证者为李丽,李某的《结婚证》,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之要求,“失效和被注销的婚姻生活,自始失效”。因而,李红与李某的婚姻生活自始失效,算不上法律法规的意义上的完婚。判决后,彼此均未提到起诉。
【刑事辩护律师观点】
冒充别人为名结婚登记,不但明显违背结婚程序,也违反了双方的完婚信念,那样的结婚登记是有瑕疵的,被假借的被告方在时限内能够要求撤消结婚证书。因为被告方并没有真真正正与别人完婚,因此无法根据离婚诉状申请办理,只是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要求,在时效性期内根据行政裁决或是行政诉讼法,撤消假的结婚登记。

留意:提到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法均有时限限定,根据《行政复议法》要求,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觉得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能够 自了解该实际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日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要求,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到法律诉讼的,理应自晓得或是应该了解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日六个月内明确提出。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因房产提到法律诉讼的案子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生效日超出二十年,别的案子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生效日超出五年提到法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审理。之上诉讼时效期间的要求没有例外情况。但根据夫妻关系的私密,一般人难以觉察到自身的地位被他人冒充而签订了夫妻关系,假如严苛依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要求,很有可能会在某种意义上导致司法部门解决上的不合理,必须 有新的法律条文颁布处理以上分歧矛盾。

“王利云律师,省律协评定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财富传承管理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研究会”会长。曾受邀担任河南公共频道《百姓调解》栏目的调解员、河南广播电视台《法在中原》点评律师。执业十多年来,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婚姻案件。
  擅长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富分割、遗嘱继承、情感咨询、婚姻挽救、分离第三者、高净值人群私人财富管理、家族财富传承、家业与企业隔离保障、资产保护及传承、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亲办案件:
  1.经济合同——郑州迎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郑州好沃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2.法律顾问——郑州峰顺钢铁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总工会法律顾问
  3.分离第三者——刘某与第三人王某情感纠纷
  4.挽救婚姻——刘某与金某婚姻危机情感修复纠纷
  5.财富传承——曲某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隔离等方案
  6.拆迁安置——邓某、毛某诉毛某甲、毛某乙等物权保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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