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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问您分享离婚诉讼的十大误区(一)

更新时间:2014-09-24        作者:admin        人气:132

     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或者解答有关婚姻的咨询时,经常有当事人询问一些比较让人诧异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很常见尤其是在农村。现在我们跟随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从事婚姻案件多年的郑州离婚律师王利云律师根据多年接触情况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离婚诉讼的十大误区。

一、认为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类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诉讼到法院,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情形;    
(3)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三、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先提出离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先提出离婚与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并没有 任何关系,因为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从来不会考虑是谁先提起离婚诉讼的。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财产分割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
       2.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以及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对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对于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小孩已满十周岁,以小孩意愿为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

      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离婚诉讼中的损害

四、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五、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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