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为保障离婚后子女的生活或是避免因夫妻财产分割而无法短时间内离婚,通常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中直接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但往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其中一方反悔了,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义务。那么,针对该份离婚协议谁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呢?
毫无疑问,夫妻一方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是:作为离婚协议中接受财产赠与的子女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父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义务?下面,小编将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一下。案例引入: 张某(男)与王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张某甲。2019年11月份,张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张某甲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同时还约定,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赠与婚生子张某甲所有,张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之后,张某迟迟未履行过户义务,王某多次联系张某,希望他能遵守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至婚生子张某甲名下,却屡屡被张某以各种借口推诿。无奈之下,为保护婚生子合法权益,王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能不能以张某甲的名义提起诉讼呢? 一种观点认为,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诉请夫妻一方履行给付义务,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赠与条款,本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子女可突破合同相对性,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著述: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因此,针对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我们建议起诉时应对此进行谨慎处理,以夫妻一方作为原告,子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