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婚姻情感咨询,为您的婚姻家庭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详情

律师信息

王律师

姓名:王利云老师

电话:13633857015

咨询QQ:386822984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王律师微信 微信扫一扫免费咨询

内容详情

郑州婚姻律师分享: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财务往来如何处分?

更新时间:2020-04-27        作者:admin        人气:117


张爱玲曾经说过:“每段感情开始的时候都有他存在的理由,结束时也有结束的必然”。然而,基于恋爱期间的你侬我侬,恋爱双方可能涉及到各种财物往来,那么一旦恋爱关系终止,财产将要何去何从呢?下面郑州婚姻律师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杨某曾系恋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双方便有了结婚的打算,并开始筹备婚房事宜。2014年10月中旬,双方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以买受人的身份购买涉案房产(张某为共同共有人),付款方式为按期付款。双方共同向置业公司支付首付款共计60万元,其中杨某支付了39万元,张某支付了21万元。另以杨某名义办理39万元商业贷款。不久,双方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事后,张某多次向杨某提出分割该房产的要求,但均遭到了杨某的拒绝。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从相恋至谈婚论嫁而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双方均为房贷债务人且选择登记共同共有。不久双方分手,被告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偿还房贷本息。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被告也同意分割,但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因房屋价格问题均表示不再接受该房屋,本院结合该案房产目前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案情,酌情认定涉案房屋仍为原被告双方共有。鉴于原被告双方现已分手,原被告各分得上述房屋50%的比例份额。被告实际偿还的房贷实为共同债务,原告应承担房贷的50%。该房屋的装修费用,被告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数额,也未对装修费用进行评估,被告可依法对其偿还的贷款及装修费用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分析:

涉案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且为共同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故涉案房产应当平均分割。

当然,恋爱期间之间的财物往来不仅仅是共同出资购房,还包括了借贷和赠与。接下来,郑州婚姻律师分享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年10月,陈某与他人合作做生意,王某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陈某5万元。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疏远,导致分手。分手后,王某多次要求陈某归还5万元借款,但陈某认为该5万元款项系赠与,现赠与已完成,不同意归还,双方由此引起纠纷。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王某提交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被告陈某为了做生意需要用钱,向王某借了5万元,之后还提到“没钱还”等,证明陈某当初的意思是借用。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故本案中的金额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是赠与关系。被告陈某应向原告王某归还5万元借款。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分手后出借方主张借贷法律关系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财物等情形都较为常见,接受转账一方如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数额较大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的转账,法院可以结合双方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对于额度小的转账,如无明确约定,或者是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数额,则存在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对此,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系基于借贷,较为好是形成书面协议或者留存其他证据,以避免无法实现债权或者重复偿还的风险。
郑州婚姻律师提醒: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对金钱往来更应慎重。如果恋爱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应对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情形提前作出约定,并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这样即便将来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据协议主张对房屋的权利;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则应及时保留借贷相应的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赠与,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

联系我们
  •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 法律咨询热线:

    13633857015

  • E-mail:

    386822984@qq.com

  • QQ:

    386822984

王利云律师
王利云律师

扫码微信咨询

Copyright©2007-2020 www.wly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郑州网站建设 RSS 订阅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