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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进行结婚登记,能否要求撤销?

更新时间:2019-12-06        作者:admin        人气:371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为了顺利步入婚姻殿堂,在不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时,不惜弄虚作假,甚至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那么,对于“冒名结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下面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一下!

基本案情:

2001年张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后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开始商量结婚事宜。200110月份,张某与王某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为张某与王某颁发了编号为郑金民结XXXXXXX号的结婚证。由于王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使得民政局登记结果发生错误,2018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局于200110月作出的郑金民结XXXXXXX号婚姻登记。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实情况是:当初为了参加某项技能考试,需要提交本市户口的证明,但王某一直是农村户口。几经周转,王某了解到自己的一位远房表亲刘某在军队中已经取得军官证,按照政策需要将自己的居民户口注销,但因其他原因刘某居民户口没有被注销。为了解决问题,王某就冒用了远方表亲刘某的户口,并以刘某的身份信息在派出所办理了居民身份证(照片是王某本人的),王某就一直冒用刘某的身份信息。200110月份,张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再次使用了刘某的身份信息。民政局在审核全部材料婚后,为张某、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的身份信息是刘某而非王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张某与王某实际共同生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我单位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婚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过错和不当行为。本案张某、王某申请结婚提交了合法的申请材料,我单位工作人员无法分辨出王某是否冒用刘某的身份信息,只能审查双方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工作人员没有失职和不当行为。王某采取冒用刘某身份信息的违法手段,骗取结婚登记,导致本案错误登记,过错责任在王某,该结婚登记是因王某的违法行为造成。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的规定,我单位不具有撤销该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另本案涉及的相关行政行为作出时间距张某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五年,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张某对婚姻登记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与王某到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了户口簿、身份证及签字声明,被告依法对双方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被告已履行谨慎审查的义务,程序合法,但受技术条件所限,被告在为原告张某与王某办理婚姻登记时没有相应的技术条件查验和识别王某提交的身份证的真伪,故被告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存在过错。但由于王某冒用“刘某”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无法确认原告张某与刘某婚姻登记的真实意愿,且刘某也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故该婚姻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明显缺乏合法婚姻登记的基本事实依据,被告颁发的郑金民结XXXXXXXX号婚姻登记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故被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另考虑到王某的冒用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为解决本案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从合理、合法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起诉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被告应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更新相关婚姻登记信息,并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及时办理相关婚姻登记事项。

冒名结婚,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身份申请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冒名结婚”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该行政行为。

但是,在行政诉讼时,很多当事人又将面临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五年zui长起诉期限,应依法驳回起诉,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结婚登记瑕疵问题情形比较复杂,主管部门及处理程序亦不明确,同案不同判现象,显然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更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因此,我国立法部门或者zui高院应尽快出台相应解释,以切实有效地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

依法领取结婚证后,婚姻双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了自身权益,也为了不侵犯他人权益,请审慎对待申领结婚证的行为。婚姻非儿戏,领证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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