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婚姻情感咨询,为您的婚姻家庭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详情

律师信息

王律师

姓名:王利云老师

电话:13633857015

咨询QQ:386822984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王律师微信 微信扫一扫免费咨询

内容详情

郑州离婚律师分享:离婚协议签订后,又反悔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10-30        作者:admin        人气:172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基于买房等原因而协议离婚的屡见不鲜,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通常是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约定为一方所有,双方登记离婚后,另一方因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配不公又后悔了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呢?如何签订补充协议才有效呢?下面郑州离婚律师通过具体的案例为大家讲解。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424日,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坐落于临海市的楼房所有权归张某所有。2017511日,双方签订《离婚财产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二楼前面归男方和儿子居住,二楼后面归女方和女儿居住,一楼租金归双方各一半。2017107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离婚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坐落于临海市三层楼房的所有权归还一半给王某,一楼租金归儿子、女儿一人一半。后张某以2017511日、107日所签订的协议系王某强迫张某所签,且内容违反婚姻自由等原则,应属无效协议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王某辩称,本案争议房产本属双方共同财产,协议离婚时,张某答应支付48万元给王某,才同意写上房产归张某管理,但张某反悔不支付48万元,所以才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约定了房屋所有权一半归王某,故请求驳回张某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因离婚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但在不久后就重新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三份协议对讼争楼房的归属作出不同的约定。当前两份协议与终了一份协议内容不同时,应以终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准。张某提出补充协议系王某强迫所签,且内容违反婚姻自由等原则,应属无效协议。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补充协议的签订距开始的离婚协议时间较近,张某因没支付48万元将讼争房屋的一半产权归还王某也符合常情,且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补充协议时王某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应视为终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张某提出补充协议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确认坐落在临海市的房屋由王某与张某共同所有。

郑州离婚律师王利云说法:

离婚后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系对原来离婚协议的延续和补充,应为原离婚协议的附件,与原来的离婚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1、为避免产生歧义,关于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内容要明确、具体。标题应写为“离婚补充协议”,内容应表述为:“××与××于××××年××月××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现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xxx问题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如本协议出现与离婚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该补充协议为准。”;2、离婚补充协议不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行修改,对于孩子抚养费以及财产部分等也只能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修改;3、虽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只有经过公证后的补充协议才能作为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但是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大家进行公证。

在此郑州离婚律师——王律师提醒大家,夫妻之间有关财产方面的协议,除了离婚协议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外,还包括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有关夫妻财产制内容的协议,离婚时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以及夫妻之间签订的有关财产赠与的协议等等,以上各类协议都存在很大的区别。所以在签订以上协议时,务必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才能更大限度的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免去对簿公堂的尴尬。

 

 




联系我们
  •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 法律咨询热线:

    13633857015

  • E-mail:

    386822984@qq.com

  • QQ:

    386822984

王利云律师
王利云律师

扫码微信咨询

Copyright©2007-2020 www.wly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郑州网站建设 RSS 订阅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