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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分享: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 债权人可以撤销无效的财产分割约定

更新时间:2019-03-28        作者:admin        人气:154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日常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欠钱久拖不还,甚至玩起了“以离婚名义逃避债务”的伎俩,那么离婚协议中此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债权人又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一下。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因个人原因多次向张某借款。借款到期后,因王某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借款,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王某知悉后,因其与妻子范某系事实婚姻,子女早已成年,遂在张某起诉还款的当日与妻子范某补领了结婚证,并于次日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所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范某所有。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范某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撤销王某与范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夫妻恶意串通,试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王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担债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认定王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对该协议中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应当予以撤销。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为前提。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串通,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对债务人以离婚财产分割为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此外,《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与范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范某所有,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实际是王某对自己与范某的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所有权的放弃,属于《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张某对这一无偿转让行为享有撤销权,也即是符合《合同法》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对协议离婚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但该撤销权是有限度的,《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也就是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超出该限度。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十分注意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

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另外,该规定的五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中断。

郑州离婚律师温馨提示:婚姻是自由且神圣的。离婚应当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基础,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切不可为逃避债务而将共同财产均约定归一方所有,致使夫妻另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可能无法有效清偿,否则债权人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撤销该部分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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