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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婚姻律师解说复婚后,原离婚协议是否依然有效呢?

更新时间:2018-12-06        作者:admin        人气:119

生活中,有一些夫妻因为一些矛盾而一时冲动协议离婚,等双方心平气和了都觉得后悔或念及昔日的夫妻感情,因此离婚后又想复婚。复婚的同时,多数人都在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之前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此时还有法律效力吗?相信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人,下面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一下,复婚后原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14日陈乙、陈甲协议离婚,约定将城银路555弄《绿地丰翔新城》2号15层1702室房屋产权归陈乙所有。2011年5月18日双方复婚。现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陈乙、陈甲名下,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1年6月23日,后陈乙再次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存在争议。

陈乙称,虽然预售合同是陈乙、陈甲于2009年9月6日签订,但房款是陈乙的父亲陈大新一次性支付的,是期房。首次离婚时,双方协议该房屋归陈乙所有。但是离婚后陈甲不同意去办理合同更名手续,所以房产证办下来是登记在陈乙、陈甲名下。房产证办下来后陈乙一直要求陈甲配合办理变更手续,但陈甲不肯配合,故至今未办理变更手续。

陈甲辩称,从签订离婚协议至今陈乙没有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复婚手续后,双方默认房产现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复婚后,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城银路房屋是陈乙、陈甲首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该房屋产权归陈乙所有,是陈乙复婚前的个人财产。陈乙在复婚后若要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陈甲,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赠与行为必须是积极主动的作为,而非不作为。相关部门根据预售合同颁发产权证,不论双方是否复婚,该房屋产权都会被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是预售合同延续履行的结果,双方都是被动的接受者。现陈甲没有证据证明陈乙有积极主动的赠与行为,虽然城银路房屋实际交房、产权证颁发在协议离婚之后,但不影响离婚协议效力。双方复婚后,并没有对城银路房屋的产权重新进行约定,故城银路房屋系陈乙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原离婚协议不因双方复婚而无效。

郑州专业离婚律师王利云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甚至在婚姻存续期间亦可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因此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双方在首次离婚时对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陈甲亦未在法定期间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房屋已经成为陈乙的个人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陈乙复婚前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第二次婚姻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与陈甲恢复婚姻关系而转化为第二次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陈甲无权主张分割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原离婚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又通过签订新协议,撤销或变更了原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则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将会被双方重新达成的协议内容所替代

在这里温馨提醒: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又复婚的,只要原离婚协议订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双方未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则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仍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复婚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也即是在《离婚协议》不因复婚而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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