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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事务所分享:跨国婚姻,结婚容易,离婚难,且行且珍惜!

更新时间:2018-10-19        作者:admin        人气:126

当代社会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推进,跨国婚姻日益增多,在我们身边也时常上演着跨国恋情与跨国婚姻的美好故事。跨国婚姻的夫妻双方可以飞速提升自身的外语技能,还可以了解对方的文化,开拓视野,并为移居、移民提供方便。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跨国婚姻双方在深入交往后,文化、信仰等价值观的差异性而最终以离婚惨淡收场。那么对于涉外婚姻在离婚时多会涉及在哪里起诉、适用法律以及送达等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一一解答。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系加拿大国籍)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2月14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在价值观、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接人待物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6月返回加拿大,自此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张某将原告王某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删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无法联系。原告王某认为夫妻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已分居两年之久,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本案属于涉外婚姻案件,在涉外婚姻中,需要考虑应该在哪起诉离婚、适用哪国法律以及送达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当事人自己往往难以应付,而是需要专业的郑州离婚律师的的介入。

1、确定管辖法院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登记结婚,且原告王某户籍所在地亦是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故此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适用法律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院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调整。

3、涉及到涉外送达问题。本案被告张某系加拿大国籍且已在加拿大定居,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法院告知需采用外交方式送达。外交方式送达,需要原告王某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翻译件(包括:民事诉状、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由基层法院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中级人民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最后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注意:提供翻译件时需要是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须附有送达委托书。)

    若被告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法院对本案进行缺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本是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本可以建立感情,但被告张某于2013年6月返回加拿大,此后也未与原告王某及家人联系,婚姻也是名存实亡,根据这一事实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是人生中最漫长的一段旅途。“只有爱情才能使婚姻变得圣洁。”跨国婚姻的基础在于双方彼此相爱。然而,爱情不是跨国婚姻的全部;除了爱情,还需要对跨国婚姻的法律知识有所涉猎,而跨国婚姻的缔结更是必修课。若您在涉外法律方面涉猎不多,千万不要一知半解,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做婚姻案件我们是更专业的,是值得您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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