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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撤销?

更新时间:2018-10-16        作者:admin        人气:225

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屡见不鲜。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 “一家分两家”,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多补偿 “一户变两户”,为了躲避债务转移财产“夫妻分家”……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不少夫妻“喜气洋洋”地领取了离婚证,殊不知,人财两空的窘境正步步紧逼,“假离婚”存在“真风险”,这些把婚姻当儿戏的人,但不知道他们会不会想到,在他们“假离婚”的时候,婚姻也会把他们当儿戏。下面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撤销呢?

基本案情:张甲、李乙原系夫妻。婚后于2009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名李甲。2012年2月15日,张甲、李乙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张甲、李乙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方李乙与女方张甲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女儿李甲,由李乙抚养,抚养费由张甲每月向李乙提供壹拾万元人民币;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李乙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张甲书写。同日晚上,张甲、李乙通过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签订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XXX号XXX室房屋的协议。该购房协议实际未履行。

张甲诉称,张甲、李乙原系夫妻。李乙以再次购房为借口,向张甲表示通过假离婚已达到购房目的。张甲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15日上午与李乙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李乙所有。同日晚上,张甲、李乙即到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999弄36号802室房屋的购房协议。故离婚协议是在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张甲遂要求撤销张甲、李乙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乙辩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有的协议内容均由张甲书写,双方之所以离婚,系张甲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张甲一直要求与李乙离婚,而李乙为了孩子一直未同意离婚,直至2012年2月15日张甲以协议内容为离婚条件,李乙才同意。至于离婚后签订的购房合同与离婚无关,因为该房系为了孩子今后读书所考虑的学区房,李乙早已考虑购买该房,只是该房所在楼盘的开发商直至2012年2月才开盘销售,为了尽早购买房屋,所以在离婚后不久就签订了购房协议。之所以双方共同购房,因房屋价格较高,需高额贷款,一人购房无法取得高额贷款。不存在张甲所称为了购买房屋而欺诈张甲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形。故李乙不同意张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甲、李乙离婚是否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张甲是否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下与李乙签订的离婚协议。首先,张甲、李乙双方在徐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均为张甲书写,张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用事,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李乙所有,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现张甲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在受到李乙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其次,根据张甲所述,双方系因为购买二套房而办理假离婚,但若是为了购房为目的,则应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此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因为双方今后如果复婚,依据该协议,将出现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复婚一方婚前财产的风险。再者,张甲在签订离婚协议中明确承认系张甲过错导致离婚,而李乙提供的证据亦证明不排除张甲未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故不能以财产分配简单的失衡判断此份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据此,张甲以离婚协议在欺诈、显失公平及胁迫的情形下,撤销张甲、李乙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且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笔者代理的诸多婚姻家事案件中,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很多假离婚的当事人都以“假离婚”为由要撤销“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真的是那么容易撤销的吗?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协议离婚后,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从而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部分条款时,需要请求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现实生活中,因买房而“假离婚”的夫妻比比皆是,由此导致的风险也是无处不在,在这种情形下,因双方对该行为的动机以及法律后果均为明知状态,故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虽然签订双方系出于债务、购房等原因,但其均为自愿在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自愿放弃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莫把婚姻当儿戏,离婚一旦“假戏真做”,你想通过法律途径挽救这段婚姻,法律告诉你:离了就是离了,无所谓真假!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大数据显示,90%以上的案件多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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