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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解说离婚股权分割

更新时间:2018-09-29        作者:admin        人气:11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断扩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对外投资的情况也逐渐增多。离婚时,多数会涉及到公司股权分割,那么在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呢?下面郑州离婚律师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

基本案情:2013年3月,吕某与白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白某甲。2014年5月27日,白某、张某、余某三人成立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白某出资150万元,经过股东会决议,白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职公司总经理,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大,白某与吕某之间的家庭矛盾加大,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关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白某名下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吕某遂诉诸法院,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白某持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50%股权为吕某、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2、请求判令白某持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50%股权一半归吕某所有;3、本案受理费由白某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股权分割,法院会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分割方式:

1.多数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往往关于该部分股权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由于公司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通常法院会判决涉及股权部分,双方另案解决。故在离婚诉讼中,若法院因其他原因对该股权部分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可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以解决股权分割问题。

2.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该股权——原告黄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本人无法证明该股权为个人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该股权在离婚前转出和离婚后转入,属于明显的隐瞒转移财产行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隐藏、转卖财产等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股权转让时,双方同意转让股权,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3.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股东一方不同意分割,又不愿意以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但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认定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张某某诉吴某某离婚股权财产分割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股权分割成为股东,而夫妻中股东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又不同意对诉争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方支付一定补偿,但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诉争股权的性质及案件实情,认定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

4.夫妻双方协议一致将股权分割给另一方,且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或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取得该公司股权——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经工商登记,该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经协议一致同意分割该股权,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该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的,另一方可以取得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份额的股权。
通过上述裁判规则,在离婚时,涉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最为高效的方法:

首先,共同协商。既包括夫妻双方之间的协商,也包括夫妻双方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处理;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做出判决:

(1)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要求股权折价款的,如果夫妻双方关于股权价值意见不一,应当在夫妻间进行竞价,以确定股权的价值。

(2)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要求通过夫妻另一方的股权转让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原来非股东的夫妻一方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的,应当在非股东的夫妻一方和公司其他股东间进行竞价,以确定股权的价值,由公司其他股东对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进行补偿,从而获得非股东夫妻一方的股权份额;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愿意以竞价的方式购买非股东的夫妻一方的应分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特别提醒:处理夫妻一方名下股权时《公司法》有关规定的适用

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中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虽然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的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但仍应考虑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有特殊规定则应按特殊规定处理,如无规定,则要充分考虑其他股东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
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作了相应规定,该规定与《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股权转让事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且只有在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在离婚案件审理时,法院应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意见,在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时,同时应要求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说明,或由法院依职权对其他股东进行征求意见,防止机械做出判决后,其他股东以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为由,另行诉讼,损害非股东配偶可获得的期待权益。

综上所述,以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关于股权分割问题,不仅涉及《婚姻法》更涉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分割涉及标的比较大,且有关案外人,更要考虑公司人合性、资合性等。因此,在处理股权分割问题时,您需要找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为您的合法财产保驾护航,为您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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