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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讲叙被继承人去世后,如何确定私生子继承人资格?

更新时间:2018-09-14        作者:admin        人气:121

现实生活中,一些男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私生子纷至沓来要求继承遗产,从而与法定继承人对簿公堂。众所周知,只有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才能继承遗产,那么私生子要想继承遗产就首先要具备继承人资格,但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无法做亲子鉴定的前提下,该如何确定私生子继承人的资格呢?下面,小编来分享一则案例吧!

婚姻律师讲叙基本案情:被继承人钟某全与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5日生育钟某。2008年,钟某全与李某离婚,步华夏西区兴富楼701房、68号铺二分之一产权归钟某全所有。2009年6月15日,钟某全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2014年3月11日,钟某全去世。2011年钟某全与邓某生育一子麦某,在钟某全与邓某分手后,麦某一直跟随邓某共同生活,现钟某全去世,麦某、钟某、吴某关于钟某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遂诉讼法院。另2015年12月24日,麦某及其母亲邓某、钟某光(系钟某全弟弟)、李某、钟某在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亲缘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物鉴字第W2015497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支持钟某与麦某之间存在同父异母关系;支持钟某光与麦某之间存在伯侄关系。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麦某是否具备钟某全继承人的资格问题。

法院裁判结果:麦某具备钟某全继承人的资格。钟某系钟某全与李某婚生子女,应推定其为钟某全的亲生子女;钟某光系钟某全弟弟;在钟某全已去世而无法与麦某直接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基于钟某为钟某全的婚生女儿、钟某光为钟某全兄弟的前提下,取其二人DNA作为检材,鉴定结果:支持钟某与麦某之间存在同父异母关系;支持钟某光与麦某之间存在伯侄关系;故该鉴定意见已足以推断出麦某与钟某全存在亲子血缘关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结合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作了分析说明,依据充分,因此可作为认定钟某、麦某与钟某光之间血缘关系的合法依据。在庭审中吴某提出,钟某非钟某全血缘关系上的亲生子女以及麦某与钟某全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仅属其单方推测而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吴某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推翻,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即是认定麦某为钟某全的非婚生子,具有继承人资格,应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钟某全的遗产份额。          

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多元化发展,婚姻变得越来越动荡不安,婚内出轨甚至与婚外情人生下孩子的大有人在,而这又给《继承法》带来了新的难题。一个非婚生子,要求继承遗产,确定继承人资格,传统的“亲子鉴定”已不能满足需要,需要进行“亲缘鉴定”加以补充,但这需要第三人(婚生子)的配合,若婚生子不作为、或明确拒绝,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                

在这里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提醒大家: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亲缘鉴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确定血缘关系,但需要他人配合,在面临财产纠纷时,为了多分财产,多数人是不愿意配合,为更好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妨在初始即确定亲子关系,以解决后期“亲子鉴定”、“亲缘鉴定”不能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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