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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婚姻律师浅谈婚内与第三者同居,构成重婚么?

更新时间:2018-09-07        作者:admin        人气:131

当身体的吸引被时间削弱,婚姻进入了平淡期;当浪漫激情被柴米油盐酱醋茶代替,岁月腐蚀了婚姻的根,年老色衰的妻子风韵早已不在,而“身边的人”却像是最贴心的伴侣,既神秘又年轻,令人心动。婚内与第三者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对于重婚罪如何认定呢? 别着急,小编以案例的形式告诉您!

郑州婚姻律师讲述一个基本案情:自诉人王某与被告人张某于1988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有一子,取名张某甲。2000年4月,张某在一次商务讲座中与被告人刘某(女)相识,讲座过后张某与刘某互留联系方式,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彼此心生好感,并于2000年11月左右发生性关系,之后张某将刘某带入公司,任财务总监一职,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刘某交往甚密,并经常同居,被告人刘某也在此期间知道了被告人张某已婚且并未离婚的事实。2003年9月,刘某在某医院生下一女儿,取名刘张某。2004年11月,王某知晓张某与刘某的关系后加以干涉,张某与刘某不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3月王某遂向向法院提起重婚自诉案件。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自2000年11月发生性关系至2004年11月长达四年的时间一直保持着稳定、隐密的同居关系,生育子女,刘某也在对外公示性的接种记录、住院病历中表明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同时张某也向刘某许诺与其结婚(转有订婚金款项),并负担着刘某及子女的日常生活支出,且张某亲属、公司员工、刘某亲属均认可张某与刘某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表明张某、刘某之间不属临时性的“姘居”和“通奸”关系,而是有结为夫妻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目的,被告人张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即使2004年11月之后,张某于刘某不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被告人张某、刘某的重婚连续状态至2004年11月,至自诉人报案并没有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告人张某、刘某从重婚状态结束至自诉人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并没有超过五年,被告人张某、刘某的重婚行为在犯罪追诉期限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一、重婚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二、构成重婚罪,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呢?
1、长期居住的小区居委会反映情况,获取其二人居住的房屋登记记录;
2、向该社区民警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记录;
3、住所地左邻右舍了解,获取证人证言(如上述案例);
4、向同居的子女取证,如拿着配偶的照片,让配偶与情妇所生子女进行辨认等;
5、配偶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等(载明重婚事项,明确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有私生子等关键词);
6、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出轨方承认出轨、同居、重婚的内容;出轨方与第三者的对话内容);
7、录音证据(配偶承认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
8、通过自家公司新加入的员工了解情况,证实二人确系“夫妻”,并获取二人的相关照片;
9、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公开举行结婚仪式的证据(如婚纱照等);
10、有同居的事实,同居者以夫妻名义购买或租用住房、车辆的;
11、有同居的事实,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等(如上述案例);
12、有同居的事实,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
13、同居者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
14、同居者以夫妻名义参加孩子家长会等;
15、同居者孩子的同班同学家长、老师等了解,获取证人证言等;
16、申请法院发函公安部门,要求查明同居者与其子女的关系,以及子女在户口登记时所提供的出生证上所记载的出生医院及父母信息。(孩子上了户口,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有存档;未上户口,需要在出生医院调取);
17、对外以“老公老婆”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交活动的证据等等。

三、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针对事实上的重婚,多数人在被妻子发现后,多数选择结束事实重婚的状态,那么,还能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吗?

重婚犯罪行为属于继续犯罪,自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开始,此种重婚犯罪的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的不间断地持续继续,持续侵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依据《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即是重婚犯罪的追诉时效,应自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鉴于我国《刑法》中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2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87条规定“重婚犯罪的追诉时效应自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年。”简言之,即使你终止了重婚状态,只要没有超过5年的追诉时效,依旧可以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四、自诉人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重婚罪中的“事实重婚”认定方面,由于同居生活的具有一定的隐密性、私密性,自诉人基于“私力”在收集证据上存在很多阻碍,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⒋重婚案;......。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即是若自诉人(被害人)提起重婚罪,若证据不足,法院应当告知自诉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诱惑充斥着这个社会,婚内与他人同居现象也屡见不鲜,在这里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提醒您:婚内与他人同居,一旦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则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从而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面临“牢狱之灾”,得不偿失;若仅仅是同居生活,但导致离婚的,配偶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配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赔了夫人又折兵”后悔不已。

生活中,时常听到一些男人表达了对“三人行”的向往和憧憬,幻想这种一夫多妻坐拥娇妻美妾的情景。很多男人甚至用“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来寻求“三人行”的刺激。殊不知,这是对《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度的践踏,更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重婚罪,面临“牢狱之灾”!男人们,想“三人行”,你玩得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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