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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系列问题

更新时间:2018-08-31        作者:admin        人气:154

《离婚协议》,看似简单,实则比较复杂,不仅涉及男女双方更涉及子女;不仅仅是财产关系,更包含人身关系。起草《离婚协议》,一时的不规范,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浪费我们的时间和精力,继上个专题我们推送的有关《离婚协议》系列问题之<一>,这个专题我们继续为大家推送《离婚协议》系列问题之<二>!
《离婚协议》系列问题之<二>

1.离婚协议会因显失公平被撤销吗?

案情概述:2006年11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包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大部分财产归包某某所有。而后李某某以包某某采取胁迫的方式,使自己在精神状态不清晰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以该协议显失公平和公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书中已分割的财产,包某某不同意李某某的主张辩称,离婚协议书是李某某在精神状态完全正常的状态下自愿签订的。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李某某无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包某某采取胁迫的方式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证据证明其精神状态不稳定,不能按正常人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夫妻在签订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时,除了利益的因素外,更多地受到子女抚养及感情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因此,对李某某关于财产分割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2.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否能够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案情概述:张某与王某于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双方购买房产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2010年,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包括房产在内的夫妻共有的所有财产归张某所有,但未变更产权登记。另查明,离婚后王某向单某借款123万元,后王某无能力偿还借款,单某诉至法院,判决王某履行还款义务。判决后,王某仍未归还,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拟拍卖。在执行涉案房产过程中,张某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在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涉案房产归张某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虽未办理变更手续,但依据离婚协议张某对涉案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申请强制执行人仅仅对王某享有普通债权,且张某与王某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事实,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张某所享有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债权。故此,执行案涉房产用以偿还王某的婚后个人债务实属不当,应当停止执行涉案房产。

在这里提醒大家:针对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无统一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前后两次公报案例中,也是截然相反的观点,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如涉及变更手续,应一并办理变更手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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