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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分析《离婚协议》系列问题之<一>

更新时间:2018-08-30        作者:admin        人气:128

当婚姻走向坟墓,解除婚姻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很多人觉得诉讼离婚太过于麻烦,还是协议离婚比较省事,故而在双方大致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成为多数人的选择。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协议。由于多数人在协议离婚时,仅仅图一时省事,随意签订不规范的离婚协议,为今后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下面小编通过我们代理的诸多案件,为大家梳理出离婚协议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今天郑州离婚律师先给大家推送系列之<一>哦!

1.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产赠子女,一方反悔能否撤销?

案情概述:2015年1月初,被告赵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婚后购买的住房赠与儿子,并由被告协助儿子办理变更登记。但后来被告一直拒绝协助办理,认为其现无其他住房,且在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故不同意赠与房屋,双方遂产生纠纷。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被告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且该案中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密切联系,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故被告提出撤销赠与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事后发现子女并非其亲生,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案情概述:2009年4月20日,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的母亲胡某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3.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孩子石某乙所有。双方有共同存款13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归孩子石某乙所有。”协议签订后,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石某乙跟随原告石某甲一同生活。后原告石某甲得知儿子非亲生,遂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被告石某乙房屋及存款的赠与。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某乙及被告石某乙的母亲胡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石某甲明知被告石某乙非亲生。经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原告石某甲才知道儿子非亲生这一客观事实。因此,离婚时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财产赠与给被告石某乙,属于重大误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条件,遂判决撤销原告石某甲对被告石某乙房屋及共同存款所享有份额的赠与。

今天给大家推送了《离婚协议》系列问题之<一>,接下来郑州离婚律师将陆续推送一系列的有关《离婚协议》的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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