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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解说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

更新时间:2018-07-20        作者:admin        人气:112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讲堂》!

人们常说夫妻之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彼此同甘共苦,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感情最重要,这年头,谈感情伤钱,谈钱就是伤感情了。但是在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方面呢,我们必须要理清其中的关系,尤其是法律关系。因为有些夫妻中的一方,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背负了债务,甚至是巨额债务。这是怎么回事儿呢?郑州离婚律师来跟大家一起了解下:

感情被金钱绑架,婚姻被拷上债务的枷锁。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夫妻共同债务的故事。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故事中人物的真实姓名隐去,用化名。

李某今年36岁,长相漂亮,精明能干,自己经营服装生意,经过多年打拼,也积累了千万资产,在外面人看来李某是才貌集一身的女王,集万千宠爱于一身,这样一个优秀的女人为什么会落得“人财两空”、无辜“被负债”的结局呢,下面先来给大家谈一下李某的感情经历。

第一段婚姻:前夫是江苏人,在江苏工作,李某在郑州这边做生意,双方经别人介绍认识,在彼此不了解的情况下,相识一个月后“闪婚”,2002年双方在江苏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回到郑州工作,丈夫留在江苏工作,长时间的分居,彼此之间缺乏沟通,情感的难以释放,在这个充满诱惑的社会,李某前夫出轨了,当别人告诉李某丈夫出轨的事实,李某不相信,丈夫不会做对不起自己的事,直到李某亲眼看到丈夫与婚外异性在一起,这对李某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霹雳,自己在外面辛苦工作挣钱支持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丈夫在外沾花惹草,加之李某性格倔强,不能接受丈夫出轨的事实,双方经过深聊后,丈夫愿意和小三一刀两段,不再联系,回归家庭,为了孩子,李某选择了原谅,愿意继续生活下去。但李某的隐忍并没有挽回丈夫的心,反而使得丈夫更加的变本加厉,在李某因药物过敏在医院抢救时,给丈夫打电话让其从江苏回来,丈夫一直拖延,直到第二天中午打来电话说怎么样了,李某说好些了,丈夫当即表示既然好些了,那就没事了,就不用回去了。丈夫的一番话,让李某彻底心碎了,觉得双方已经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自从五一放假丈夫回来两天,后不打招呼的独自离开,至今已经8个月没有回过家,更甚者自己在生死边缘徘徊,丈夫竟然是如此的冷漠,对孩子也漠不关心,每当孩子问起爸爸时,李某不知道该怎么回答孩子,后来孩子也不问了,对爸爸没有任何感情,本来就已无爱的婚姻强行在一起也不幸福,两年后也即2011年,李某提出了离婚,丈夫同意离婚,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达成一致意见,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近10年的夫妻感情结束,李某孤身一人带着女儿生活。

李某第一段婚姻失败的原因在于婚姻中的双方两地分居,距离不会产生美,距离只会产生更远的距离,两地分居客观上造成了夫妻不能共同生活,缺乏感情交流,相互之间漠不关心,夫妻感情冷漠,精神生活匮乏,相互之间充满猜疑,互不信任,久而久之夫妻感情的淡化,加之外界诱惑之多,精神需要和生理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出轨成为必然,第三者的介入无疑打破了原有婚姻家庭的平衡,婚姻一旦失衡,离婚也就在所难免。因此,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尤其是正处于分居两地的人: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两地分居,那你不妨考虑下能否换个工作,毕竟事业上的成功是一阵的,而家庭的成功是一辈子的,没有任何成功能取代家庭上的成功,夫妻双方相互关心,了解对方的喜怒哀乐,异地婚姻,也需要两个人在婚姻中不断成长,稳固你们的婚姻和情感,培养共同的话题,经常沟通交流,相互信任,在婚姻中彼此对婚姻忠诚,自觉抵制外界诱惑,一定不要轻易被新世界,新的环境所迷惑,将本不该提前结束的感情被迫结束,两地分居,是一种危险行为,为了婚姻的幸福,请慎重选择。

第二段婚姻:离婚后一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李某初见于某,事后由于李某做生意需要在税务方面进行协调,李某朋友找到了于某,在于某的帮助下税务问题很快解决,李某为了感谢“恩人”请于某吃饭,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彼此印象还不错,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因为李某做服装生意经常需要出差,每次回来于某对其嘘寒问暖,于某对自己关怀备至,相比上一段婚姻前夫的冷漠,李某考虑到于某比李某年龄稍长在生活上可能会更加照顾自己,更懂得疼惜自己,李某觉得和于某在一起有安全感,相处不到一年时间,2013年3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5月份怀孕,2014年2月份女儿出生,随着孩子的出生,考虑到李某需要照顾孩子,为了让妻子、女儿过上更好的生活,于某决定和朋友合伙开公司,于某没钱就想着李某能不能资助自己,李某想着都是一家人,处于对丈夫于某的无条件信任,在对公司毫无了解的情况下,给于某进行大额转账,也不曾过问于某在外究竟做什么,以及公司运营到什么程度。李某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来支持丈夫于某所谓的“事业”,随着丈夫于某“事业”的扩大,于某经常在外,也不像婚前那样对自己嘘寒问暖,久而久之,家里再也不像以前那样充满欢声笑语,随之而来的是双方无休止的争吵,爱情过了保鲜期,婚姻进入平淡期,长时间的争吵,让双方对这段婚姻都很失望,经双方协商一致,李某、于某同意协议离婚,双方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两个女儿均由李某抚养,于某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李某支付于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某第二段婚姻亦以失败告终。

李某第二段婚姻失败的原因在于李某在婚前缺乏对于某的了解,于某婚前对自己的关心填补了自己的感情空档期,分不清于某对自己是“真爱”还是“另有所图”,迷失在于某的花言巧语中,草率结婚,婚后于某一直以做生意为由四处举债,李某均不知情,夫妻之间缺乏沟通,李某一直忙于自己的事业,于某的温柔体贴也不复存在,彼此对婚姻失望,最终导致离婚。因此,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尤其是未婚女性:当恋人踏过婚姻,步入家庭,因为相识时间短,没有被对方认识到性格开始逐渐显露,双方心目中原本的形象让位给现实。认同感不再,婚姻便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于是,恋人们失望万分,爱恋不再,最终离婚。选择结婚伴侣,一定要对对方进行深入了解,经过深入了解之后分清究竟是“爱情”还是一时的“感动”选择对方,对方是“真爱”还是“另有所图”,只有嫁给“爱情”,双方三观一致,婚姻才会长久,否则最后落得个“人才两空”的结局。

离婚后,李某带着两个女儿一直生活,本以为日子就这样平静的过下去,但令人猝不及防的是,在李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时,李某发现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银行卡都被法院冻结了,这让李某很是不解,自己平时经营生意,没有任何的纠纷啊,这怎么回事啊?

就在李某一头雾水的时候,收到法院应诉材料,竟然是张某起诉合同纠纷,为了解开心中的疑惑,李某依法出庭。事情的前因后果竟然是这样的:2013年5月30日,张某与李某的前夫于某签订合作意向书双方共同合作投资某商贸城项目,合作期间张某分次共向于某支付投资款600万元,后因于某原因该投资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双方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某退出双方合作项目,于某与2014年4月30日前退还张某投资款600万元,并约定于某向张某按应退投资款自2004年4月1日期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该协议由于某与前妻之子于某乙作为担保人担保。本协议达成后,于某一直未履行退款义务,担保人于某乙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由于该债务系于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李某应与于某承担连带责任。故此,法院依据张某的申请将李某名下的房、车、存款予以查封。

经审理,法院认为:于某与张某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及《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张某按照合作协议书共向于某指定账户打入投资款600万元,后因该项目无法运行,双方关于该投资款达成还款协议书,该还款协议中明确于某退还张某投资款600万元及支付利息,由于李某与于某虽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款项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李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某乙作为担保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李某认为,其对该债务不知情,且在李某与于某离婚后,于某因涉嫌诈骗罪在监狱服刑,李某对于某所做之事更是一无所知,其在仅仅一年的时间内负债高达一千万,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之短,所负高额债务让人不可思议,其中涉案600万元根本不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该笔款项直接用于某商贸城项目开发,且数额达到600万元之巨,完全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且该商贸城项目尚未营利,李某并未从中受益。其次,在担保书中是于某之子签字,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应该让于某的妻子李某在担保书中签字,相反却让于某之子签字,这进一步印证了,李某对该笔债务不知情,是被“无辜”负债。故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作为于某个人债务,由于某个人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作协议书系张某与于某所签订,且该款项亦是打入于某指定的账户,且协商退款的还款协议亦是张某与于某所签订,基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定该债务由于某承担并无不妥。二审焦点问题:李某是否应该对该债务共同承担。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是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某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为于某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实其与于某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及债权人对夫妻约定主管上明知,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坐的观众朋友,可能都会为李某感到不公平,凭什么我对该债务一无所知,我个人收入足以维持整个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证明该债务并非是因为夫妻共同日常生活所需而负债,法院这样判,实在难以安抚人心。

是的,如果仅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使得配偶一方被无辜负债,让婚姻处于风险中,难以维持稳定,那么无辜被负债的配偶应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呢?而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有一些案子,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苦于债权人没有任何证据或者证明,或者夫妻合谋算计,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又当如何得到保障呢?也即是,配偶的权益和善意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平衡问题?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该司法解释中共有4条规定,通过4个法条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运用该司法解释,来保障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和无辜配偶方的权益呢?

配偶被无辜负债主要原因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是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婚姻的隐秘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状态,依法将举证责任进行了转移,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前列法条的两种除外情形配偶方几乎是不可能的。故此,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将该部分债务进行了划分,一部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部分是超过夫妻日常生活,进而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承担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善意债权人利益和无辜配偶方的利益。

最后,针对最新的司法解释为大家提供几点建议:

针对配偶方: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该债务属于夫妻举债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配偶方如何避免“被负债”情况下的举证不能呢?

1、收集夫妻双方经济收入情况,比如说工资表等;

2、收集婚姻持续短暂的证据,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的证据;

3、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收集作为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据;

4、收集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证据,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

5、收集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证据,该证据足以用来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方利益;

针对善意债权人: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要对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那么善意债权人如何避免举证不能呢?

1、要求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以及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其他能够体现夫妻共同举债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以便于防范日后举证不能的风险;

2、收集夫妻一方名义负债期间为家庭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3、收集夫妻一方名义负债用于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的证据;

4、收集夫妻一方名义负债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证据;

综上所述,新的司法解释无疑是为无辜被负债配偶、善意债权人带来了福音,为婚姻的稳定增加了一道新的防线,同时也增强了债权人事先防范的意识,积极的防患于未然,既是对“婚姻家庭的负责”也是对“善意债权人的负责”!同时,也提醒我们大家提高证据收集意识,有备无患!

针对上述案例,或许在再审中,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判决,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加以确定,由于时间原因,在此,也就不具体讲解了。

同时作为婚姻家事律师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尤其是未婚女性:现代社会,诱惑无处不在,人心叵测,在寻找伴侣时,不仅仅要关注一个人外在形象,更要考量一个人的内在素养,不能因为一时的“好感”而“闪婚”,婚姻不是儿戏,勿必要慎重,对对方要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了解对方的“三观”,只有“三观一致”的婚姻,才是幸福的,不能被其虚伪的外表所迷惑,否则不仅仅是财产受到侵害,更甚者在感情上受到伤害,从而对婚姻失去信心,在面临下段感情时,分不清究竟是为了“爱”还是“钱”,不是不相信爱而是不敢再爱了!因此,在结婚之前,不妨找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您提供可靠的婚恋匹配咨询,进而为您的婚姻进行把关,为您的婚姻提供保障!

   好了,今天的法治讲学郑州离婚律师与大家一起聊到这里,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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