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所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
基本案情:
肖某与王某在2012年3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工作关系,肖某与王某并未在一起同居生活。在订婚时肖某送给王某现金、彩礼、三金首饰和衣服等财务共计10万元。后因长期两地生活,王某提出离婚。肖某同意离婚,但提出王某需退还彩礼10万元,遭王某拒绝。
肖某以王某收其彩礼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彩礼10万元。
王某答辩称:双方系自愿结婚,订婚时肖某所给付的钱物是肖某赠与的,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返还肖某彩礼现金8万元,王某现有的陪嫁扔归其所有。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是河南婚姻律师王利云的分享,详情请拨打:13633857015(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