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婚姻情感咨询,为您的婚姻家庭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详情

律师信息

王律师

姓名:王利云老师

电话:13633857015

咨询QQ:386822984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王律师微信 微信扫一扫免费咨询

内容详情

围城中的约定--------“婚内协议”能否维护“一生一世”的爱情?

更新时间:2018-07-16        作者:admin        人气:104

“婚姻就是一座围城,里面的人想出去,外面的人想进来。”因为担心“城里”有人“悄悄出城”自己受伤害,多数的夫妻通常会选择为“出城事宜”事先约定-----“婚内协议”,如果违反“婚内协议”的约定,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即是“城可以出,但要留下赔偿金”。那么,郑州婚姻律师来告诉你这样的“婚内协议”如何定性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郑州婚姻律师介绍的这个基本案情:陈某甲与周某于2004年相识,不久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陈某甲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矛盾。2011年7月陈某甲与周某签订的婚内协议,约定若因为陈某甲再出现婚外情的情况,则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子全部归周某所有以补偿其损失,儿子陈某乙由周某抚养。2014年5月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同意与陈某甲离婚,但其与陈某甲离婚的理由是因为陈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后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该“婚内协议”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还是“忠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约定的财产在约定时即已定到具体的某个人,而该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故而该“婚内协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那么该“婚内协议”是什么呢?依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也即是我们常说的“忠诚协议”。

“婚内协议”定性为“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则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作为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依据;若定性为“忠诚协议”,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上海、浙江等地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相互签订的忠诚协议无效,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此外,“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01号,裁判要旨:至于林某甲、董某某在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应当支付另一方赔偿金的约定,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是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董某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某甲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赔偿的情形,故法院对董某某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林某甲支付赔偿金的诉请不予处理。

相反在北京、广东等法院出现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达,只要形式符合法定要件,内容符合实质要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忠诚协议”有效,但是在认定有效的同时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

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基本案情:2003年张甲与仇甲因同事关系相识,后经恋爱于2005年6月28日结婚,2008年2月26日生一子仇乙。2011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忠诚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为增加责任感、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与他(她)人同居、通奸;3、不得有一夜情发生……9、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其中一条行为的(以下把违反规定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负责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后仇甲违反“忠诚协议”,2012年12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仇甲履行“忠诚协议”。法院裁判主旨:夫妻双方基于忠实义务约定不得实施的行为,并约定了违反义务一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等。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但协议约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亦过于严厉。如按此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仇甲生活困难,故认定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忠诚协议”的约定履行,法院予以适当调整。

婚姻固然是神圣且美好的,但随着物质经济的快速发展,婚恋观多元化发展,人与人之间难免存在的信任危机。多数人会选择签订“婚内协议”,郑州婚姻律师提醒的一点是在签订“婚内协议”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婚内协议”定性为“婚内财产协议”还是“忠诚协议”,存在诸多考量因素,当然了定性后所导致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在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的指导下,您的“婚内协议”才能真正的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愿在婚姻这条路上的人们,且行且珍惜。

联系我们
  •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 法律咨询热线:

    13633857015

  • E-mail:

    386822984@qq.com

  • QQ:

    386822984

王利云律师
王利云律师

扫码微信咨询

Copyright©2007-2020 www.wly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郑州网站建设 RSS 订阅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