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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云律师浅谈赠与情人的财物,配偶能要回来么?

更新时间:2018-05-30        作者:admin        人气:113

随着人们婚姻价值观的多元化发展,婚外情也时有发生,出轨方为了达到长期同情人姘居的目的,将财产赠与情人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不仅伤害夫妻另一方的感情,而且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方将财产赠与情人,配偶可以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婚姻律师介绍基本案情:王某与张某原为大学同学,通过长时间的相处,双方日久生情,坠入爱河,大学毕业后经双方家长同意,于2004年2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恩爱,相敬如宾,婚后生育一子王某甲。三口之家,充满了幸福,王某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在外,照顾孩子的重担就落在张某的肩上,日子虽然很平淡,倒过的也舒心。

随着时间的流逝,王某凭借自身努力,挖掘了人生的第一桶金,王某开创了自己的企业,由于王某投资有道以及独具一格的眼光,财富如井喷之势日益增加,但事业上的成功不能取代婚姻家庭的成功,由于王某经常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家庭,与张某的交流日益减少,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出现危机。

在张某与王某的矛盾激化中,王某遇到了“红颜知己”刘某,一段时间的相处,王某觉得自己找到了真正了“灵魂伴侣”,为追求“女神”,豪掷千金赠与“女神”各种财物,数额竟达百万元。甚至为了能与自己的“灵魂伴侣”厮守,王某索性给刘某买了一套豪宅,与刘某“成双入对”,俨然“夫妻”,在同居期间,双方还生育一子一女。刘某对于王某有家庭一事是知情的,但禁不住诱惑,还是接受了王某。

终究纸里保不住火,王某与刘某同居之事,张某知道了。面对昔日信誓旦旦要长相厮守的那个人,转眼已成负心人。爱恨交加的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刘某告上法庭,主张确认王某与刘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法院裁判结果: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且该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刘某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刘某应当返还财产。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且基于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发生赠与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刘某明知王某有家庭而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综婚姻律师讲述的,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的行为应属无效,张某的全部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生活是复杂的,人性是难以捉摸的。夫妻之间的“奇葩事”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清楚的,只能再次提醒大家,在寻找另一半时擦亮眼,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要懂得并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最后也告诫婚外第三者,“小三”风险多,赔了“青春”又退钱,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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