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次偶然机会,王某发现老公张某手机上有暧昧短信。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及跟踪,王某证实老公经常与第三者在宾馆开房。张某的行为深深的伤害了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金10万元。原告为证明被告有婚外情,提供了张某与王某的通话录音、张某与第三者出入宾馆开房的照片。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要求对录音资料做鉴定。
法院观点:原告诉称被告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持否定意见,但从法庭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行为欠妥,违反了道德及夫妻之间应当忠诚的义务。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故判决驳回王某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王律师点评:随着人们婚姻价值观的多元化发展,社会现实中,出现了形式各异的“出轨”现象,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夜情、嫖娼卖淫、通奸、包二奶等,但并不是所有的“出轨”行为都构成《婚姻法》的过错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赔偿为: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的同居是指由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上述情形才构成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可以提供的证据为:
1、照片,但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且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
3、了解情况的证人证言。
4、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