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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云律师告诉您重度抑郁症患者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8-01-16        作者:admin        人气:155

刘某与石某通过征婚相识,不久石某对刘某关怀备至,相识3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家庭,刘某有一子,石某有三个孩子,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企业,随着企业的扩大,由于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刘某无法接受丈夫出轨的事实,石某与刘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刘某无法自行排解心中的郁结,随着时间的流逝,刘某心中的郁结加深,一度出现幻觉、幻听,认为别人在私下一直议论自己,久而久之,刘某得了严重的抑郁症。刘某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财产被他人侵占,2017年8月2日刘某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遗嘱,那么在立遗嘱人刘某患有重度抑郁症的情况下,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呢?郑州离婚律师来为您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立遗嘱人刘某,由于婚姻出现问题,刘某无法自行对自己的婚姻问题更好的解决,心情抑郁,一度出现幻觉、幻听,猜测他人,不相信任何人,极度多疑,结合其他相关诊断材料,某精神病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的资料,被鉴定人刘某属于重度抑郁症,在2017年8月2日订立遗嘱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结合前款法律的相关规定,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刘某订立相关遗嘱时,并没有提供同步视频资料,无法证明刘某在订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清楚,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刘某能否清晰表达其对遗产处理的真实意愿,郑州离婚律师综合以上进行分析,重度抑郁症患者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2017年8月2日所立遗嘱无效。

因此,在订立遗嘱时,郑州离婚律师告诉您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1、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去司法机关指定的权威鉴定机构做精神鉴定,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2、订立遗嘱时,可以进行同步视频。

3、订立遗嘱时,可以邀请其他人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立遗嘱人处分本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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