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关于房屋的约定,会涉及婚前个人所有是全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以及是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等复杂情况,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小编会以案例的形式,把赠与中涉及的相关情况一一为你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能为表达“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忠诚之心,往往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关于房屋的赠与,但是仅仅有赠与的约定,而不办理物权变更手续,这样的赠与约定在离婚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下面小编就以案例的形式为你解读。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于2008年11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约定,张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位于××房屋一处赠与给王某,但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5月6日,因双方感情不和,矛盾冲突不断,王某长期在外租房,夫妻处于分居状态。张某起诉离婚,王某亦同意,但双方关于该涉案房屋的归属,协商不成,遂诉诸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本案诉争的房屋现仍登记在张某名下,因房屋所有权的变动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由于该涉案房屋尚未办理变更手续,故赠与行为尚未完成。张某有权在赠与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法院遂驳回王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所有房屋赠与给对方,赠与方是否能够行使撤销权。
本案是婚姻期间的赠与合同纠纷,张某与王某基于夫妻之间相亲相爱的传统伦理,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张某将婚前财产一处房屋赠与林某,旨在使婚姻关系处于一种长久和谐稳定的状态,这也是夫妻双方赠与合同中隐含的附加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双方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现双方发生争议,因财产纠纷起诉,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且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已搬离涉案房屋,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关系不应以协议的形式用财产去维系,“名存实亡”依靠财产维系的婚姻关系是极其不稳定的,这也对我国的社会家庭伦理道德造成冲击。另涉案房屋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公序良俗原则,结合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考虑实际情况,张某在赠与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合情合理的。
通过以上郑州婚姻律师讲述案例的分析,一方将自己的婚前不动产在婚后赠与对方,但未没有办理房屋的物权变更手续,那么在未办理物权变更手续前,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也即是受赠方关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真正取得。建议您找一个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为你起草该财产协议,为你的婚姻、财产保驾护航!请您继续关注我们,接下来会为您解读其他的情况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