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需要双方来偿还,那么哪些情况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郑州婚姻律师的小编为大家讲解?
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外,还有最高院对于相关问题的答复和相关意见,如在1993年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婚姻法》第41条中所写出的共同生活原则,即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可以用目的推定制。这一条规则在1950年《婚姻法》第一次公布的时候就已经存在,是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基本原则;其中认定的标准就是这个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解释可以看作为用于家庭的日常需要和家庭生产经营所需的费用。
家庭的日常需要部分包括家庭基础物品的购买,对于父母子女等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开支,家庭的生产经营则比较难以判定。
(2)在1993年发布的意见中,写明在夫妻共同债务里面包括双方为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以及在婚前购置的财产而负有债务,该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则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而不被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则包括(a)为与对方约定好算作个人债务,(b)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去赡养抚养没有该义务的亲属所负的债务,(c)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独立筹资经营所负的债务,(d)以及其他算作个人债务的债务等等。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2003年公布,于2017年2月最高院对其中的24条进行了调整。(在2003年民间借贷还没有爆发,现在主要问题是在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二第24条(简称24条)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被告的夫妻双方来证明这个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第二个部分是提出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这一个标准;第三个部分对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虚假债务的不认可。
2017年的补充规定中,最高院在24条上又补充了两款规定,一个是虚假债务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一个是参与吸毒赌博的时候所负有的债务不算做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