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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婚为事实婚姻,后婚为法律婚姻的情况下,是否成立重婚?

更新时间:2021-07-07        作者:admin        人气:80

前婚为事实婚姻,后婚为法律婚姻的情况下,是否成立重婚?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1970年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育有二女一子。二十年后,张某与王某共同创办教育辅导机构,李某为该辅导机构员工。在工作中,因张某经常与李某有业务交叉,双方互生情愫。加之张某与王某感情不和,2000年5月1日张某便从王某处搬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对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予以分割。张某与李某于199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现王某以张某和李某构成重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人的婚姻无效。

【争议焦点】

张某和李某是否构成重婚?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无效?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重婚、事实婚姻以及事实婚姻的解除问题,具体分述如下:

重婚属于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重婚会导致婚姻无效,严重的则被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婚姻关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即前后婚均为法律婚姻;前后婚均为事实婚姻;前婚法律婚姻+后婚事实婚姻;前婚事实婚姻+后婚法律婚姻四种情形。本案便属于前婚为事实婚姻后婚为法律婚姻的情形。

此处就需要探讨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的概念问题。法律婚姻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自不待言。关于事实婚姻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处理。”可见,对于民法上,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1994年2月1日前,虽有配偶者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有配偶者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非婚同居。就本案而言,张某与王某1970年办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当适用当时的《婚姻法(1950年)》,结婚需要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但张某和王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自1970年至2000年,已长达三十年,其育有子女,二人构成事实婚姻。1998年张某又与李某登记结婚,符合法律婚姻。这样看来,张某前婚为事实婚姻,后婚为法律婚姻,似乎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其与李某的后婚似乎确属于无效婚姻。

但根据案件事实,因张某与王某感情不和,张某从王某处搬出,与王某分居,且2000年王某与张某在酒店举行盛大仪式签订《离婚协议》,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上述举动表明张某与王某决裂,那么问题就随之而来:二人的事实婚姻是否已经解除?二人是否可以通过协议解除事实婚姻?

目前立法对于事实婚姻的解除并未规定,有观点认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方式解除,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协议解除。笔者认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赋予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同等法律效力。那么,事实婚姻理应也可以援引登记婚姻的解除方式来解除,即自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而且实务中也有法院认同协商解除事实婚姻的行为的效力,如在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吴正康陈宗群重婚罪一案中(【案号】(2018)黔0382刑初372号)认为,自诉人刘从分和被告人吴正康成立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后二人于2006年7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婚约,该《离婚协议》签订后,刘从分和吴正康便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吴正康和被告人陈宗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从分在本案前亦未向相关单位反映过,可以证明吴正康有理由认为该事实婚姻已经解除。

结合本案,张某与王某感情不和,在遇到李某后,便从王某处搬出,二人便从未一同生活过。后张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并办理结婚登记。并结合2000年张某与李某在酒店举行盛大仪式签订《离婚协议》,并依约分割二人共有财产,加之王某在诉讼前亦未向相关单位反映过,可见张某有足够理由认为自己已经与王某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从疑罪从无原则出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张某主观上没有重婚故意,事实上亦未同时保持两个婚姻关系。故张某的行为不成立重婚,且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王利云律师,省律协评定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财富传承管理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研究会”会长。曾受邀担任河南公共频道《百姓调解》栏目的调解员、河南广播电视台《法在中原》点评律师。执业十多年来,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婚姻案件。
  擅长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富分割、遗嘱继承、情感咨询、婚姻挽救、分离第三者、高净值人群私人财富管理、家族财富传承、家业与企业隔离保障、资产保护及传承、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亲办案件:
  1.经济合同——郑州迎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郑州好沃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2.法律顾问——郑州峰顺钢铁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总工会法律顾问
  3.分离第三者——刘某与第三人王某情感纠纷
  4.挽救婚姻——刘某与金某婚姻危机情感修复纠纷
  5.财富传承——曲某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隔离等方案
  6.拆迁安置——邓某、毛某诉毛某甲、毛某乙等物权保护纠纷
  7.公司股权分割——刘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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