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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暴起诉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12-16        作者:admin        人气:56

现在社会讲究男女平等,但是发生家暴起诉离婚的还是女性多,那么以家暴起诉离婚的标准有哪些呢?

  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旦有证据证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视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很多找我们咨询的当事人对可以构成法定离婚理由的家庭行为存在一定的误解,误认为发生一次肢体冲突或被打几巴掌、踢几脚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从而主张离婚。实际上一方被另一方打几巴掌、踢几脚也属于家庭暴力,但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经常性、持续性的殴打情形,否则很难以家暴起诉离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即“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但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标准,由于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司法实务中在适用该条款上造成了混乱,全国各地法院均有自己的理解和适用,但实务中均是从严的标准来执行,再加上部分事实在举证较为困难,所以在司法实务当中因家暴起诉离婚而得到法院支持的离婚案件是有一定难度的。

  在实务当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两方面认定:一是较为容易的认定标准。这种标准就是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方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下是达到了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警方必须要进行立案处理,这种证据容易取得,也有非常强的法律效力,这一标准在司法实务中也较为统一和认同,一旦构成轻伤以上的,受害方起诉离婚的,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因家暴起诉离婚而被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大多都是这种情形。

  二是较难的认定标准。如果不是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受害人要证明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事实,实务中需要提供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处罚决定、验伤报告、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综合证据,并且需要至少举证证明受到两次或以上的暴力伤害,前述的大多数证据是依赖于警方的处理,而警方往往基于传统观念,认为是家务事,要么不处理,要么和稀泥,最终难以形成有效证据。

  对此,我们建议如果是这种较难举证的情形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方在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坚持起诉离婚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花大力气来举证,最终也难以有任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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