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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律师为大家解答离婚协议内容

更新时间:2020-08-24        作者:admin        人气:64

  当今社会,“裸婚时代”已成为过去,已经渐渐步入了“离婚时代”。当下很多夫妻因为感情的破裂,不得不结束婚姻生活。而当婚姻走到尽头时,我们如果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如何才能无后顾之忧的解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呢?或出于仅有的后一丝情分,不想撕破脸;或出于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诉累,很多人会选择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协议只要双方签字就一定有效吗?那么在哪些情况下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呢?又应当如何规避这些误区呢?下面小编通过我们代理的典型案件,为大家梳理出离婚协议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由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是为大家解答离婚协议当中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对离婚协议有进一步的了解!
  案例1.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反悔能否撤销?
  2015年1月初,被告赵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婚后购买的住房赠与儿子,并由被告协助儿子办理变更登记。但后来被告一直拒绝协助办理,认为其现无其他住房,且在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故不同意赠与房屋,双方遂产生纠纷。
  王律师说法:
  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被告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且该案中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密切联系,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故被告不能提出撤销赠与的主张,房屋仍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案例2.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事后发现子女并非其亲生,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原告马某与被告石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1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日给抚养费3000元,直到儿子18周岁,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甲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子4次。男方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归男方所有。待婚生子成人后由男方无条件赠与。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中“婚生子”系指马子墨,被告石某之子,男,出生于2015年7月14日,现随被告石某共同生活。2017年1月10日,原告马某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马某与马子墨是否具有亲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意见,不支持马某与马子墨的生物学父亲。故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马子墨的财产赠与条款。
  王律师说法: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马某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时认为马子墨系亲生儿子,而通过亲子鉴定否认了原告与马子墨的亲子关系,被告石某存在欺诈行为,离婚协议部分财产分割条款应当撤销。原告马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当中“男方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归男方所有。待婚生子成人后由男方无条件赠与。”上述协议内容明确显示原被告离婚财产分割系建立在原告马某与马子墨存在亲子关系前提下,在原告马某与马子墨不存在亲子关系情况下,被告石某存在欺诈行为,该财产分割协议违背原告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马某作为受损害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条款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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