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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分享:离婚协议该怎样起草?

更新时间:2020-08-24        作者:admin        人气:96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婚姻方面的价值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离婚率不断升高。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且赠与的前提往往是基于对亲生子女的爱,但如果赠与后发现子女非亲生,那么赠与给非亲生子女的房产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呢?下面,郑州离婚律师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一下!
  基本案情:

  潘甲与潘乙之母第三人陶某曾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6日,潘甲与陶某在人民法院达成了关于离婚的《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潘甲与陶某自愿离婚;二、长子潘丙随潘甲生活,次子潘乙随陶某生活,双方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安县一楼一底砖混结构的楼房一套(共12间房),陶某、潘甲自愿放弃分割,赠与其子潘丙、潘乙所有 ……。”该调解协议达成后,潘甲、陶某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予以确认,人民法院也制作了(2012)江安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此后被告潘乙随陶某一同生活。



  后来潘甲怀疑潘乙身世,遂于2016年2月16日带着潘乙前往重庆某生物工程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其对潘甲、潘乙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DNA鉴定,2016年2月20日,重庆某生物工程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2016)华溯检咨第CQ160216101号《华溯生物DNA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根据DNA遗失标记分型结果,在排除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排除被检父亲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即排除潘乙是潘甲的生物学子女。
  现潘甲自称是因考虑到被告潘乙为自己亲生才同意离婚协议中赠与内容,而将财产赠与给非亲生子违背其真实意思,遂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法院,提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涉及的财产关系也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约定的处置是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建立的财产关系,虽具有一定身份因素,但仍属于民事(财产)权利义务的范畴,理应受合同法范畴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的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从该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且夫妻双方离婚对于财产的处置也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因此一般情形下不得撤销。
  原告潘甲在2016年2月20日经鉴定后才知道被告潘乙非亲生这一客观事实,其离婚时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财产赠与给被告潘乙,构成重大误解;被告潘乙、第三人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故本院确认上述事实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则仲裁机构变更或则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则仲裁机构变更或则撤销。……”之规定,本院对原告潘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其对被告潘乙房屋份额赠与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撤销原告潘甲对被告潘乙关于位于江安县一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所享有份额的赠与。
  因此,离婚协议看起来十分简单,实际上是十分复杂的。起草一份完美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日后平静生活的基础。否则,仅仅是解除了婚姻关系,还会有许多的遗失留下来问题,给双方造成麻烦,陷入诉累中。因此,起草完美的离婚协议,你需要委托专业的离婚律师,才能妥善处理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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