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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8-25        作者:admin        人气:106

  被告郑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与被告赵××等人到河南省××市,找××市毛巾厂厂长杨××洽谈汗布加工业务。杨××找来租赁该厂车间和设备的刁××进行洽谈,当时孙××介绍赵××为其公司跟单业务员(其实不是该公司职工),后口头达成加工承揽协议,为石家庄××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32SP、20SP汗布,加工费每吨2700元。被告石家庄××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汇票的方式将30000元定金汇进了××市××毛巾厂帐户,并将原料纱线运抵××市毛巾厂。
  该业务开始加工后,被告赵××向实际承揽人刁××提出让其先垫款代购原料纱线的要求,刁××同意并先后代购及垫款95850元。加工完成后,被告赵××分三次提走成品汗布10.5588吨,由其个人在领料单上签字,刁××又为其垫付运输费、装卸费2444元。至此,另有加工费28508.76元未得到支付。刁××多次向被告郑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被告赵××索要加工费、垫付款、运输费等,二被告均称不负有支付义务。刁××向××市公安局提出控告,经侦查认定属经济纠纷,不是犯罪。
  刁××万般无奈,委托金博大王利云律师代理该案。王利云律师经过多方调查了解,搜集材料,研究案情,得以掌握比较详实、充分的证据裁量,之后代刁××以郑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赵××为共同被告,向××市(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郑州××进出口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与××市××毛巾厂订立口头的加工协议,并将定金支付给××市毛巾厂,但该口头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与原告刁××不存在其他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再者,我公司与被告赵××是外贸代理出口关系,被告赵××从原告处提走的汗布是我公司代理出口的,原告应向被告赵××主张权利。被告赵××辩称:合同是被告郑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刁××之间订立的,我是以被告公司的员工的身份出现,也是这样介绍的,我在这笔业务中没有得到任何钱,纠纷是原告刁××与被告郑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事,与我无关。
  在法庭调查中,王利云律师充分展现业务技能,让被告的各自主张和辩解漏洞百出、不能自圆,迫使对方说出一些对我们有利但无法取证的情节,使本案纠纷逐渐呈现出真实的面目。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郑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刁××加工费、垫付款、运输费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39109.76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该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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