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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什么情况下要启动特别程序

更新时间:2022-06-30        作者:admin        人气:27

宣告公民限制事民事行为能力案

 

案情简介

1.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

2003年底,邢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两人相见恨晚,不久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邢某生育二子,在家相夫教子,侍奉公婆,张某外出挣钱,一家四口和睦相处,其乐融融。

2.不念同枕好,弃我如遗迹

2015年的一天,邢某因劳累过度突然行为不受控制住院治疗。几个月后疾病复发,走路不稳,语速减慢,经医院诊断为脑干炎,抑郁状态。张某刚开始对邢某积极治疗,后感觉妻子病情加重,治愈的可能很小,他不想再投入大量金钱,加之名下房屋被拆,张某不想将拆迁安置房屋分给邢某,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拖延治疗,甚至找各种借口对邢某无故打骂。张某的做法深深伤害了邢某,邢某整日以泪洗面,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身体和精神状态每况愈下,因未得到及时治疗,邢某出现精神障碍并容易过激。邢某母亲徐某和弟弟无奈只能将邢某带回娘家。自邢某患病以来,母亲徐某一直悉心照顾,长达三年之久。2019年邢某疾病复发,情绪不稳、行为异常三年,后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住院长达九十一天。因张某拒不对妻子邢某履行抚养照顾义务,二人早已分居多年,感情已经破裂,邢某决定与张某离婚。邢某目前和邢某委托我们,提起离婚诉讼。但邢某的疾病至今尚未康复,思维紊乱,情绪不稳,有一定精神障碍和认知障碍,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完全,需要对邢丽娟的认知能力进行判定。

办案经过

1.律师巧思,案中藏案,柳暗花明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依靠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本案中当事人邢某想要与丈夫张某离婚的意思明确,只是吐字不清,表达能力有所缺陷。结合当事人母亲徐某提供的的病历资料可以看出当事人存在器质性精神障碍,该病症是判定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与否的关键,也是嵌入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特别程序与否的关键,更是当事人能够将离婚一步到位的关键。如果单独提起离婚诉讼,基于邢某的民事行为能力,会否法院因主体资格不适裁定驳回?基于上述考虑,我们锁定思路,将器质性精神障碍作为突破口。通过检索大量的案例,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行为人,法院较为习惯的做法是启动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特别程序对于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予以甄别。为了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谋取利益的我们给当事人做通思想工作同时我们考虑当事人邢丽娟的认知状态,考虑申请宣告当事人邢丽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将启动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这一特别程序成功推上日程。

2.甄别主体,调查取证,山重水复

要想让宣告邢某为限制民事行为成功立案,除了履行法定程序外,还需要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按照申请——鉴定——审理——判决几个程序一一推进。同时这个程序中涉及两个主体:一是申请人;二是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从自然人角度来讲,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从自然人角度看,被申请人有近亲属的,由近亲属为代理人,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没有亲属的,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似乎当事人的母亲和弟弟均有权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这一误读曾让我们一度陷入误区。当时为了立案,我们亲自跑到派出所户籍室调取邢某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我们一直认为将申请人确定为邢某的母亲,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确定为邢某的弟弟是正确无疑的。

后来,法院组织鉴定一事组织质证,当时法院通知当事人邢某的丈夫出庭质证。这时,我们才明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作为当事人丈夫的张某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父母为第二顺位,兄弟次之。当事人与张某离婚,那么就必须要在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程序中将张颖斌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取而代之,作为第二顺位的父母即邢丽娟的母亲徐书枝顺势上位。基于此,申请人应与之后需要变更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同一,均为当事人母亲徐某,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尚未变更,故应是当事人的丈夫张某,而非当事人的弟弟。

3.攻坚克难,步步推进,促成调解

由于首次办理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特别程序案件,法院立案庭也首次遇到这一类型案件,双方对这一程序和所需证据材料的不熟悉,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比如立案庭要求提交这一特别程序独有的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医学鉴定申请书、近亲属和邻居的证人证言,立案庭要求提交原件,有哪些格式要求等等。期间,张某一直借口当事人邢某之前在微信聊天时跟其要钱,拒不认可邢某存在认知障碍,拒不同意进行鉴定。在我方的积极争取下,终于成功鉴定,法院也最终确定邢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变更邢某的母亲徐某为邢某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因为担心案件再一拖再拖,在我们的积极说和及争取下,双方表示愿意坐下来进行调解,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确定归张某,考虑到邢某的状态,张某也表示愿意不让邢某出抚养费,同时张某也自愿让出属于邢某的拆迁房屋,并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一次性补偿邢某4万元。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双方意愿拟定离婚协议,将上述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内容,使得邢某和张某得以顺利离婚,当事人的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办案感悟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往往缺乏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在离婚诉讼中,他们往往因为主体资格的限制,可能无法直接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需要先启动特别程序,认定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再确定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后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诉讼离婚,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审慎裁判。若婚前隐瞒因重大疾病导致成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可判决撤销婚姻;若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且结婚多年,婚后生病导致成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婚多年,法院应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若一方确系久治不愈且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在一方可获得妥善安置之后,可准予离婚,但需要给付对方一定的离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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