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代理的支付抚养费案件中,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反悔,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并提起诉讼,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么?最新法院判决来了。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 (2020)豫16民终1586号
2020年05月29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戚某2与被告赵某于2014年婚生一子戚某1,双方于2019年5月9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婚后生育一男孩,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方保留探视权。三、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女方陪嫁女方带走。四、双方婚后无债权……”。
协议生效后,原告法定代理人戚某2按协议约定履行抚养婚生子戚某1的义务。原告以疫情肆虐,物价上涨,仅靠原告父亲一人抚养已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开销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告父母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达成一致,婚生子戚某1由原告之父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被告既然签署了离婚协议,并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及收入情况选择了抚养子女的要求,就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的义务。
郑州婚姻律师王利云律师:虽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以行使抚养费追索权为由,随便否定离婚协议或判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再起诉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医疗、教育等合理费用显著增加的,可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