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离婚时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享有产权的房屋里。一般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户口管理机关是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有没有办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给当事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
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知女方。
温馨提醒:协议离婚时,千万不要忘了房子里的户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