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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各自承担一半,离婚后能否以孩子高额借读费要求对方承担?

更新时间:2020-09-18        作者:admin        人气:69

  牛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牛某甲是牛某与丁某的婚生子,婚后牛某与丁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牛某甲随母亲丁某生活,牛某每月给付牛维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及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男、女方各承担 50%,直到牛某参加工作有自己的生活来源”。父母离异后,牛某甲先后在县城的小学、初中就读,随后考入一所普通高中。丁某不甘心儿子只就读于普通高中,认为儿子只有上重点高中,才能有美好的未来。通过联系,丁某将牛某甲送入当地最有名望的重点高中就读,牛某甲的重点高中借读费7万元,补课费1万元,学英语费1.6万元,丁某要求牛某承担该部分费用,牛某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牛某甲遂诉诸法院。

  王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保障子女接受基本教育的法律义务与提供超额费用接受优质教育的道德义务的区别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子女提供基本教育费用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经济条件允许,从有利于子女发展出发,自愿在正常教育费用外超额买单,将子女送入贵族学校或借读于重点高中,这是父母主要基于道德而履行义务。当然,如果离异夫妻对子女借读重点高中达成一致,他们承担的义务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此时,他们由于先前的承诺行为,对子女借读费的承担便上升为法律义务,即由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离异夫妻一方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子女送入重点高中借读,另一方即便经济条件可以承担相应费用,也可拒绝支付该费用。因为此时另一方只存在道德义务,该道德义务并不当然转化为法律义务,除非他予以追认。本案中,原告方混淆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区别,将被告的道德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告上法庭,因此难以获得相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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