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与被告石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1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日给抚养费3000元,直到儿子18周岁,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甲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子4次。男方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归男方所有。待婚生子成人后由男方无条件赠与。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中“婚生子”系指马子墨,被告石某之子,男,出生于2015年7月14日,现随被告石某共同生活。2017年1月10日,原告马某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马某与马子墨是否具有亲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意见,不支持马某与马子墨的生物学父亲。故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马子墨的财产赠与条款。
王律师说法: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马某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时认为马子墨系亲生儿子,而通过亲子鉴定否认了原告与马子墨的亲子关系,被告石某存在欺诈行为,离婚协议部分财产分割条款应当撤销。原告马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当中“男方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归男方所有。待婚生子成人后由男方无条件赠与。”上述协议内容明确显示原被告离婚财产分割系建立在原告马某与马子墨存在亲子关系前提下,在原告马某与马子墨不存在亲子关系情况下,被告石某存在欺诈行为,该财产分割协议违背原告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马某作为受损害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条款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支持。